楠木軒

對在境外的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可缺席審判,並處理違法所得

由 諸葛寒香 發佈於 綜合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發佈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面總結我國刑事審判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刑事審判程序有關問題作出系統規定,確保法律準確、有效實施。

201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制定後的第三次修改,包括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

與上一版本相比,司法解釋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條,作了實質修改的條文超過200條。

該版司法解釋根據監察法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完善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其中,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此外,司法解釋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設專章對缺席審判程序作了細化。其中明確,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據新華社)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