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鳥者”變“護鳥人”

原標題:“捕鳥者”變“護鳥人”

“到了救助站以後一定好好工作,關心愛護動物……”日前,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迎來了特殊的工作人員胡某。

當天,在青島市檢察院、嶗山區檢察院、青島市中級法院、嶗山區森林公安部門相關負責人的共同見證下,被判以“勞務代償”形式折抵民事公益訴訟賠償金的胡某正式報到。在站點負責人的帶領下,胡某開始了自己的工作,並公開向社會公眾表達了對狩獵野生動物行為的誠懇歉意。其間,法院向胡某現場送達了判決書。

2018年初,胡某在未辦理特許狩獵證的情況下,利用魚竿架網的方法獵捕包括紅脅繡眼鳥、金翅雀、黑尾蠟嘴雀等在內的國家保護鳥類90只,其中有死體53只。2019年2月,胡某因非法狩獵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嶗山區檢察院認為胡某行為同時還損害了生態資源,應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遂在完成初步調查取證後,按照法律規定移送市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4月,青島市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胡某賠償涉案野生鳥類價值1.66萬元,並在青島市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瞭解到,胡某無固定收入,一直依靠打零工維持生計,不具備經濟賠償能力。考慮到胡某具有一些鳥類知識及飼養經驗,青島市檢察院提出通過為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勞務方式折抵賠償金的方案,並指派嶗山區檢察院在其轄區內多方尋找合適的勞務代償機構。嶗山區檢察院與青島市森林公安局嶗山分局積極對接,多次實地考察,將胡某住所附近的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選定為勞務代償地點。該救助站目前也是青島森林公安機關涉案動物的寄養點。

秉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公檢法多次前往該救助站開展實地考察,召開聯席會議,就工時認定、勞務內容、人身安全、經費保障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細節交換意見,並與當事人反覆溝通,最終確定了以勞務代償方式折抵賠償金的方案。依據該方案,胡某將以協助飼養和照顧陸生野生動物、打掃籠舍衞生、清理飼養垃圾等勞動方式折抵損害賠償費用,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和檢察機關則分別對勞務代償情況進行記錄、反饋和監督。

隨後,青島市中級法院經公開審理,判令胡某在指定地點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不低於80日(每日8小時)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以勞務代償方式賠償損失1.66萬元。這是山東省首例“以勞代償”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胡某當庭保證願意配合做好勞務代償工作,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郭樹合 張恬 白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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