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0日電 據工信部網站10日消息,近日,工信部、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衞健委、國家藥監局發佈《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下稱《辦法》)提到,國家建立疫苗儲備制度,分別納入常規儲備和專項儲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與職責、儲備單位的條件與任務、計劃管理、採購與儲存、資金管理、調用管理、監督與責任、附則九個章節共47條內容。
總則中介紹,國家醫藥儲備包括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政府儲備由中央與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醫藥儲備組成,實行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中央醫藥儲備主要儲備應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活動安全保障以及存在較高供應短缺風險的醫藥產品;地方醫藥儲備主要儲備應對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活動區域性保障以及本轄區供應短缺的醫藥產品。
企業儲備是醫藥企業依據法律法規明確的社會責任,結合醫藥產品生產經營狀況建立的企業庫存。
採購與儲存方面,《辦法》提到,中央醫藥儲備分為常規儲備和專項儲備。中央常規醫藥儲備主要應對一般狀態下的災情疫情和供應短缺,中央專項醫藥儲備主要包括公共衞生專項。國家建立疫苗儲備制度,分別納入常規儲備和專項儲備。
同時,要實行動態輪儲的中央醫藥儲備品種,由儲備單位根據有效期自行輪換,各儲備品種的實際庫存量不得低於儲備計劃的70%。儲備單位應建立醫藥儲備台賬,準確反映儲備品種的規格數量、生產廠家、採購價格以及儲備資金的撥付、使用、結存等情況。(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