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普法宣傳|“高空拋物”已入刑!可這個“高”該如何界定?2米算嗎?

由 司馬盼香 發佈於 綜合

高空拋物行為

不僅是一種不文明的現象

還是都市生活中的隱形殺手

從2021年3月1號起

“高空拋物”已經正式入刑!

但想必大家對此還是有疑問的

這個“高”該如何界定?

在小區房子的二樓往下扔東西

算高空拋物嗎?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高空拋物罪而言,“高空”的確定是該罪適用的關鍵。對於高空拋物罪而言,“高空”的確定是該罪適用的關鍵。

在高空拋物的認定中,對“高空”和“物品”的認定成為關鍵,去年1月,《檢察日報》刊文《準確認定高空拋擲物品犯罪》指出,在高空拋擲物品罪構成要件的司法認定中,應當注意以下重要問題:一是“高空”的認定。高空是指“距地面較高的空間”。高低都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高空”標準。在高空拋擲物品罪之“高空”的認定中,應不限於高層建築。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高層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7.0m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非單層公共建築的民用建築。在低層或多層建築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層落差的陡坡、懸崖、人行天橋等地方都可能實施高空拋擲物品犯罪行為。

高空標準的司法適用

由地面向上拋擲物品不屬於高空拋擲物品。從高度上看,由地面向上拋擲的高度完全可以達到上述高空的高度要求。但從高空拋物罪的刑法規定角度看,由地面向上拋擲不應當認定為高空拋物。這是因為,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的表述,其表達的基本意思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往下拋擲,即由上往下,不包括由下向上拋擲;同時,該規定也是為了遏制人們覺得高空拋物不容易被發現、容易逃避責任的心理。這些都是由地面向上拋擲物品所不具有的。

平行高度拋擲物品不屬於高空拋擲物品,但前提是物品沒有墜落。這裏的平行高度是在一定的高度向另一個差不多相同的高度拋擲物品。例如,行為人住八樓,向同住八樓的鄰居陽台拋擲物品,這種物品移動反映的是平面橫向動能而非縱向動能,不能認定為高空拋物。但如果被拋擲的物品不慎墜落,則有可能構成高空拋物,因為行為人在平行高度拋擲物品對物品墜落的可能性應有高度認識,主觀上具有放任的心理,應對其行為承擔責任。

由地面向下拋擲物品可構成高空拋物,前提是地面以下屬於公共場所。如前所述,高空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其對比的基點並不一定是地面,而應是墜落的平面。現代城市中很多商場都有地下層,且很多地下層還被用經營,屬於公共場所;一些深坑裏也可能住人或者進行生產作業。從擾亂公共秩序的角度看,在這些場所的地面向下拋擲物品同樣會造成公共秩序的擾亂,且並不違背高空的本意。因此,無論是從商場負一層向負二層還是負三層拋擲物品,只要下面是公共場所,其行為會造成公共秩序的擾亂,就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高空拋物行為。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

【來源:平安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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