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舉辦高危險體育賽事應向有關部門申請

  中新網2月3日電 國家體育總局近日發佈《關於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只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應當依法依規向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

  通知全文如下:

  一、明確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範圍和對象

  (一)準確把握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和條件

  體育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的《目錄》,將潛水賽事活動、航空運動相關賽事活動、登山相關賽事活動、攀巖相關賽事活動、滑雪登山賽事活動、汽車摩托車相關賽事活動等6大類18個小項的賽事活動列入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並對納入《目錄》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以及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於沒有附加條件的,該項目所有體育賽事活動均為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必須按照《體育法》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對於有附加條件的,符合該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屬於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也必須按照《體育法》規定向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條件之外的體育賽事活動不屬於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不需要進行行政許可。

  由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承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不屬於《目錄》範圍,主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條件和要求從嚴進行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關於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對象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許可對象是指《目錄》所列賽事活動的組織者,由組織者提出許可申請。賽事活動組織者有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的,原則上由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提出許可申請,受主辦方書面委託,承辦方也可以提出許可申請。按照《辦法》有關規定,高危險性體育賽賽事活動的組織者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其中既包括企業,也包括行政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只要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應當依法依規向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

  二、規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程序

  (三)關於出具專業技術人員相應資格或者資質證明

  《體育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者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一般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從提高賽事活動規範性、專業性、安全性角度出發,必須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辦法》規定,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提交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或資質證明材料。由於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是一項新制度,目前國家對於《目錄》中賽事活動涉及的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尚無相應或健全的職業標準。為此,涉及這些賽事活動的,《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條件及程序》(以下簡稱《許可條件》)明確應以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規定為標準。有關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不斷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認定工作,加強相關培訓,壯大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滿足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需求;應當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資質公示制度,將符合《許可條件》相關資質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向社會公佈,便於公眾查詢,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對於在行政許可申請環節尚難提供具體參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相應資格或資質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當作出參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相應資格或資質要求的承諾,並在賽事活動舉辦前及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四)關於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體育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許可條件》明確提出,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配置場地、器材和設施,並形成説明性材料。説明性材料應當對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並明確不符合承諾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不斷完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場地、器材和設施標準和要求。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許可條件》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涉及的場地、器材和設施進行核查,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性意見。

  (五)關於制定通信、安全、交通、衞生健康、食品、應急救援等相關保障措施

  《體育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制定通信、安全、交通、衞生健康、食品、應急救援等相關保障措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於海拔、天氣、地形等自然環境複雜,對於安全保障條件有較高要求,組織者應當根據賽事活動特點和《許可條件》要求,落實相關保障措施。按照《辦法》規定,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申請時應提交風險評估報告、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安全工作方案、醫療保障及救援方案、賽事活動“熔斷”機制、賽事活動組織方案等材料。

  (六)關於實地核查工作

  《體育法》以及《辦法》均明確規定,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這是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實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的必經程序。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指派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委託檢驗機構或認證機構進行實地核查,但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一同前往,委託費用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承擔。實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請人提交材料所述內容是否真實,應當按照《許可條件》規定的條件標準逐項審核。

  涉及器材、設施等場地佈置環節具體事項,可結合賽事活動實際情況,採取較為靈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確保相應要求落實到位,又要有利於賽事活動的舉辦。

  三、提升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水平

  (七)建立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機制

  《體育法》明確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抓緊研究制定省、地市、區縣分級管理辦法,明確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工作內容,規範管理流程,建立配套制度規定,儘快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管理機制,明確責任主體。

  (八)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合作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是一項綜合性執法工作。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體育法》規定,會同同級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對於執法力量不足的,應當積極爭取將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執法工作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綜合執法範圍,也可以依法委託綜合執法機構承擔。加強與同級工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衞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合作,指導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做好相關服務保障。

  (九)加強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執法監督管理

  《體育法》以及《辦法》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如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許可,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既涉及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的權利與責任,更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保障,應依法依規實施許可,避免因許可行為不當而產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後果。上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體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當和違法行為。

  (十)認真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工作

  《體育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辦法》和新制定的《目錄》已經正式發佈。體育總局將把貫徹落實《體育法》及其配套規定,作為今後一段時期全國體育系統普法工作的重要內容。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項學習,加深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認識,強化責任意識,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結合工作實際,積極開展相關培訓,確保基層負責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明確工作程序和要求。尤其要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參與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切實提高相關主體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認識,明晰相關政策,保護自身權益。

  加強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是保護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促進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體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各項管理工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和要求,在機構設立、人員充實、設備配置、經費保障等方面積極向同級人民政府爭取支持。

  在實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體育總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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