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江蘇啓東法院審理了一起 ,因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野生河魨,致人死亡的案件。2021年3月29日上午,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陶某、沈某被判處一到三年的刑罰。
據瞭解,被告楊某在啓東從事水產生意,2019年12月16日,他從被告沈某和陶某處分別購進 野生河豚300斤和200多斤,後向被害人張某出售河豚十餘斤。張某到楊某處買了河豚後回去進行烹煮食用,當天晚上出現了中毒症狀,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
2016年9月5日,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佈文件明確了,關於有條件放開養殖紅旗東方豚和養殖暗紋東方豚,加工經營的通知,其中十一條為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
經司法鑑定,張某符合河豚毒素中毒死亡,此外,張某的兒子兒媳,以及妹夫也因食用河魨魚出現中毒跡象,不過經過治療後,已無大礙。案發後,楊某、陶某和沈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最終,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陶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沈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對此,法官也提醒廣大羣眾,切勿購買食用野生河豚,有可能會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尤其要提醒廣大經營者,千萬不要銷售野生河豚,這一行為不僅觸犯法律,也會給他人帶來生命危險。
來源:都市現場綜合南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