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操作民用核設施?新規定來了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核心閲讀:

·將執照有效期從核動力廠2年、研究堆3年統一調整為5年

·分級分類提出各類核設施操作人員知識技能等監管要求

人民網北京2月20日電(王仁宏)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了《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分為“總則”“申請與頒發”“培訓與考核”“監督與管理”“罰則”和“附則”六章,共45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的編制目的、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該負責人表示,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以下簡稱操作人員)直接操作核設施控制系統,對保障核設施安全至關重要。為更好適應核安全法和國務院“放管服”要求,推動操作人員監管更加精準規範,解決執照有效期短等問題,有關部門總結固化監管實踐,立足當前形勢任務,借鑑國際經驗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此前已發佈的《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頒發和管理程序》《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等法規中有關監管要求進行整合升級完善,制定了針對操作人員資格管理的專門部門規章。

解決監管要求分散問題 提升實用性

根據規定,本規定所稱操作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核設施操縱人員或者核設施操縱員,即在核設施主控室中擔任操作或者指導他人操作核設施控制系統工作的運行值班人員。

據該負責人介紹,《規定》對我國操作人員監管進行了系統總結、固化與提升,繼承了許可與監管並重等良好實踐經驗,保持了連續性;解決了監管要求分散於多個法規等問題,提高了實用性;着眼全局與時俱進防範風險,體現了系統性:

一是順應形勢前瞻謀劃。除繼續強化對核動力廠、研究堆操作人員的監管外,突出風險防控,適應我國乏燃料後處理建設形勢任務,首次將乏燃料後處理設施操作人員納入許可管理,並強化日常監管要求,督促嚴格規範管理。

二是穩妥審慎放管結合。立足我國操作人員管理水平提升實際,借鑑國際成熟經驗,將執照有效期從核動力廠2年、研究堆3年統一調整為5年;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明確操作人員授權管理等過程監管及履責追責要求,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監督檢查,強化培訓大綱、考核標準等的審查,完善監管內容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三是激勵約束綜合施策。堅持權責統一,要求核設施控股企業集團加強統籌;堅持風險指引,分級分類提出各類核設施操作人員知識技能等監管要求;樹立鮮明導向,明確高級操作員執照申請、執照延續申請等業績要求;聚焦履職盡責,優化運行部門負責人等運行管理人員監管要求等。

進一步完善配套規範性文件

該負責人表示,《規定》發佈後將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做好宣貫解讀。面向企業集團、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審評監督單位等廣泛宣貫,深入解讀《規定》編制目的、主要思想、內容要求及相比原法規的變化等,統一思想,明確任務,推動《規定》落地。

二是平穩銜接過渡。儘快發佈規範性文件明確非運行崗位執照換照、運行值班人員崗位配置等要求和工作安排,指導過渡期工作開展,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操作人員資格管理平穩有序。

三是持續優化完善。對照《規定》要求,修訂《核動力廠人員的招聘、培訓和授權》等有關導則和規範性文件,確保有關管理要求系統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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