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交通委官網公開信息顯示,12月1日起,新修訂的《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將正式實施。其中新增了針對手機等電子設備聲音外放的禁止條款。
作為公眾最重要的出行方式之一,軌道交通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客源成分複雜、線路密集、運輸量大,維護軌道交通安全有序運營關乎社會公共交通安全,也關乎每一位乘客的利益。
發生在軌道交通內的民事糾紛如何定責?當個人權益在軌道交通內受損由誰承擔責任?我們通過相關案例,圍繞涉軌道交通案件分析釋法,以期增強社會對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重視。
案例一:
故意探身被撞身亡,家屬索要鉅額賠償被駁回
某日,曹女士隻身來到上海地鐵某站,在站內多次徘徊、張望,最終選擇在列車即將進站時,越過站台屏蔽門,向軌道方向探出身體,最終因與列車車廂發生碰擦導致死亡。曹女士的親屬曹先生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他認為地鐵公司作為運營方,從事的是高度危險活動,與其姐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地鐵公司認為,曹女士的死亡系其違法跨越屏蔽門,擅自闖入禁止進入區域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地鐵公司作為運營方已經在法定合理限度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地鐵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涉案事件發生於地鐵列車進站時,當時周圍乘客均在站台屏蔽門及護欄外等候列車,而曹女士卻無視被告設置的護欄、屏蔽門、警示線和警示標示,在列車即將進站時,做出越過站台屏蔽門、向軌道方向探出身體的行為,導致其與仍處於行進中的列車發生碰擦而死亡。曹女士作為一個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備了一定的社會經驗,具有理智判斷自己行為性質和後果的分析判斷能力,損害後果系其自身故意實施的行為造成。曹先生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了曹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温馨提示
地鐵作為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高度危險作業時的民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的故意行為以及不可抗力為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
案例二:
門燈閃爍仍搶出,損害後果需自負
何先生在乘坐地鐵正欲下車時,被正在關閉的地鐵屏蔽門夾傷。事後,何先生認為地鐵公司追求運營效率,設置畸短的下客時間,導致自己來不及下車,從而被地鐵屏蔽門夾傷,一紙訴狀,將地鐵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地鐵公司承擔其醫療費和因不敢再坐地鐵而被迫購買新車的損失。地鐵公司辯稱,何先生之所以被夾是由於其不遵守乘車規則,在其他乘客下車後及站台乘客全部上車完畢後忽視“門燈閃爍,請勿上下車”的提示強行奪門而出所致。地鐵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請求法院駁回何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法律從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活動秩序等多視角出發,規定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並明確管理人在履行上述義務時存在瑕疵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管理人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以合理範圍、合理限度為限。何先生主張地鐵到站後車廂門開閉時間畸短,但現有證據表明事發車廂門開閉操作符合規範,地鐵公司作為營運管理人,對上下車時可能發生的安全隱患通過黃色警示標示、門燈閃爍、蜂鳴、滾動LED屏、廣播等方式提醒乘客安全、文明乘車,其已經履行了合理範圍、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何先生作為具有生活經驗的成年人,在門燈閃爍且車門已經開始關閉操作時,不遵守文明乘車的相關守則,忽視自身安全,強行奪門而出,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故判決駁回了何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温馨提示
車廂門關閉提示聲響時禁止衝入、行走應注意地面通行環境、乘坐自動扶梯應當緊握扶手,均是出行乘客需承擔的必要注意義務,也是成年人應當知曉和遵守的安全規則。
案例三:
兩人地鐵內起爭執,誤傷無辜第三人
小張與小汪在地鐵人民廣場站內因瑣事發生爭執,進而升級為肢體衝突,將在正常行走的楊老太撞倒。楊老太被緊急送往醫院就診,經診斷,楊老太左股骨粗隆間骨折,鑑定為十級傷殘。事後,楊老太將小張和小汪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相關損失。小張和小汪對楊老太的受傷表示歉意,但均認為此次事故是由於對方先辱罵自己導致,對方應當負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
地鐵站人流密集,屬於公共場所。小張和小汪作為成年人,未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在地鐵站內因瑣事發生糾紛,且未能採取冷靜、剋制的方法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反而採取了打罵方式使得矛盾更為激烈,並因此將正常行走的楊老太撞倒受傷,兩人對此均負有過錯。由於兩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損害楊老太的健康權,兩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温馨提示
文明友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文明禮讓、友善和諧意識缺位容易導致矛盾的爆發和升級。在公共場所活動應當冷靜、理智處理與他人之間的小摩擦,防止事態擴散,傷害自己的同時,傷及他人。
案例四:
地面污穢未及時清理,乘客摔倒狀告地鐵
伍女士在地鐵某站準備乘坐地鐵時,因站台地面遺留嘔吐物,但其急於乘車,未注意地面情況,故而滑倒受傷。事後,伍女士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伍女士認為,地鐵公司作為事發地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未及時清理地面污穢,致其摔倒,應當賠償其損失。地鐵四公司認為,地面污穢並不必然導致摔倒,且污穢產生時間較短,站台工作人員也及時提醒了乘客,事後也及時清理,伍女士摔倒是她搶跑車門,沒有注意腳下環境導致,地鐵公司應僅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伍女士因站台地面嘔吐物摔倒,地鐵公司未在污穢產生的第一時間清理並安置警示牌提示乘客存在失職,伍女士在上下車時也應對自身周圍環境和腳下安全盡一定的注意義務,故而其自身也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一定責任,結合本案的案情,法院認為伍女士應自負60%的責任,地鐵公司對伍女士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火車站、地鐵、商場等出行量較大的公共場合,行人出行應當時刻注意自身安全。公共場所管理人雖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但僅僅是合理限度、合理範圍內的,乘客及行人本身也應對自身安全予以注意,防止事故的發生。
關於涉軌道交通案件幾個問題
問
一:如何理解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合理範圍、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答
根據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為安全防護、警示、救助等義務。具體而言包含:
第一、設施和環境應當符合安全標準;
第二、服務管理行為應當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第三、防範和制止侵權行為;
第四、及時救助和保護義務。
問
二:涉軌交案件的不同情形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答
涉軌交案件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乘客之間的侵權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在使用地鐵作為高速軌道運輸工具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問
三:乘客在乘坐軌道交通工具時應當有哪些注意義務?
答
乘客應當注意自身安全並避免侵害他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行走注意通行環境、乘坐自動扶梯應當緊握扶手、先下後上、車廂門關閉轟鳴聲響起時禁止上下車;主動配合安全檢查、規範通過安檢儀、閘機等設備;文明乘車、禮讓他人。
來源|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圖片來源於網絡
文字:聶小蘭劉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