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澳門5月17日電 (記者 龍土有)澳門特區立法會17日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會上引介法案時表示,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決定,並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國旗法》和《國徽法》在澳門特區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特區政府對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進行相應修訂和完善,草擬了本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規定;完善國旗誌哀的規定,並規範特定人士逝世時可覆蓋國旗的情況;同時完善國旗、國徽的使用規範,禁止將國旗、國徽使用於外觀設計專利,禁止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等。
此外,法案還建議完善國旗、國徽的教育相關規定,在國歌已納入中小學教育基礎上,將國旗、國徽的內容也納入在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