嶧城區“3.18”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報告
一、事故有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經查證分析認定:2021年03月18日04時46分許,丁聰駕駛魯DE3858(魯DLY65掛)沿嶧城區羅甘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峨山鎮馬樓村十字路口處時,與由西向東李保響駕駛的魯D2N00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李保響受傷。
(二)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嶧城區峨山鎮馬樓村十字路口處。
(三)駕駛人情況
丁聰,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壇山辦事處侯橋村83號,系魯DE3858號重型半掛車駕駛人,準駕車型A2,駕駛證號:370404198912220055。
(四)車輛基本情況
魯DE3858號重型半掛車所有人:棗莊百祥運輸有限公司,住址:市中區齊村鎮侯宅子村東外環路西側,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7月,已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魯DLY65掛重型自卸半掛車登記所有人:棗莊百祥運輸有限公司,住址:市中區齊村鎮侯宅子村東外環路西側,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7月。
(五)車輛裝載情況
經嶧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核實:魯DE3858(魯DLY6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超載未達30%。
二、事故直接原因
經綜合分析認定,丁聰駕駛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超速行駛且未按規定讓行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丁聰駕駛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超速行駛且未按規定讓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規定。
三、企業主要問題
涉事車輛的所有人棗莊百祥運輸有限公司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監管不到位,主體責任未落實到位,未對駕駛員開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有效監督管理,對掛靠其公司名下的車輛未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從而使駕駛員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意識淡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突出,存在較大事故安全隱患,引發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相關人員
魯DE3858(魯DLY6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超載未達30%,對丁聰駕駛超載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扣3分的處罰。
(二)有關企業
棗莊百祥運輸有限公司存在責任心不強,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其公司所屬駕駛員開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流於形式,沒有針對性開展安全培訓和隱患排查等問題,後我局將該公司的違法信息抄告給市中區交通運輸局,市中區交通運輸局下達了貨運車輛超載超限抄告書責令其限期整改。
五、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依法健全聯合治超機制,落實治超源頭主體責任
按照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關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要求,建立常態化聯合治超工作機制,認真落實“一超四究”制度,進一步細化檢測站聯合執法工作流程,依法嚴查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加強貨運源頭監管整治,督促企業落實治超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源頭上遏制超限超載車輛駛出場站。
(二)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升駕駛人自律意識
要提高駕駛人對車輛安全性能維修保養意識,及時消除影響安全駕駛的各類車輛隱患,保障行車安全。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工作,提高駕駛人安全意識、守法意識,通過多手段,多渠道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全面提高事故防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