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鄭州金水區法院發佈道歉聲明,對最近“9歲女孩成老賴”一事做出回應。在致歉聲明中,法院承認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是錯誤的,並表示現已依法解除了對女孩的限制消費令。
知錯就改,法院態度值得肯定。但要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更重要的是從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訓,搞清楚不妥何在、該怎麼改。
年僅9歲的女孩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整起事件中的現實複雜性可見一斑。就現行的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來看,通過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債務人遺產的子女、配偶、父母等,還需要繼承債務人生前欠下的債務。可這並不等同於傳統意義上的“父債子償”,而是更人性化地、更合理地要求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義務。
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無可非議。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將年幼的繼承人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判決也無不妥。可如此特殊案例,法院本應以更審慎的態度妥善處理,而不宜毫無變通地以一般規範對待處置。
從情的角度上看,該法院的判決的不妥之處在於機械地理解法律條文。對於年幼的當事人來説,整件事件的來龍去脈,她不清楚;處理這件事情,她也沒有足夠的責任能力。在不知情、無能力的情況下,她已經依法擔上了被執行人的責任,如此法律責任的確認已經足以給對方一個交代,足以提供一個有效的維權憑證。此時不近人情地拿限制消費的判決置於這樣一個不明真相、無力辯解的孩童身上,值得商榷。
不近人情之外,從法的角度上看,該法院的判決也並非毫無紕漏。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來看,“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很明顯,依據這一規定,這名9歲女孩並無可指摘,本應收穫法律更多的温情和關照,可在原來的判決中,法院卻完全忽略了種種的特殊點,而只是依流程、依套路讓女孩承受了限制消費令可能帶來的不便。
透過這起案件,有人感慨“法不容情”,可事實上,法不容情與法亦有情並不矛盾,只有在執法司法的過程中更細緻、更用心、更堅守為民初衷,才能夠實現情法理的更好融合,讓法律釋放更多的温情,從而推動問題得到更全面合理的解決。就此案來説,特殊的9歲被執行人的存在,意味着有關的執法司法人員需要以更多關懷、更多努力去協調問題並尋求更積極的解決方案。當地法院的公開道歉,展現了知錯即改的態度,更證明了“法不外乎人情”的常識。 (許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