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法院恩威並用化解一探望權糾紛案

近日,李某與劉某因探望權糾紛在瓦房店市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李某每月可以接走孩子一次,於當日早八點接走,晚上必須將孩子送回劉某處。調解書生效後,雙方按約定履行了一段時間,後因劉某不再配合李某看望孩子,李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瓦房店法院恩威並用化解一探望權糾紛案

申請強制執行的事項系"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協助李某行使 2022 年 3 月份探望權。"案件立案後,法院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劉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其配合李某行使探望權。劉某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並未主動履行,而是選擇擱置一邊。收悉這一情況後,執行法官立即與劉某進行了電話溝通,無奈其牴觸情緒強烈,表示李某隻可以看望孩子,但不允許將孩子接走。

數次電話溝通依然效果甚微,為打破案件執行僵局,法院普執二團隊召開了合議庭會議,研究解決方案。合議庭一致認為,該案系行為履行案件,如果執行不當,將會對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為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最終決定調查劉某的財產情況,凍結其銀行存款。如果劉某仍不配合,將通過對其進行罰款的方式,敦促其履行義務。

劉某在得知銀行存款被凍結後,立刻主動聯繫了執行法官,執行法官再一次剛柔並濟對其展開了釋法明理工作,一方面勸説其應該優先考慮孩子成長過程中身心健康發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充分告知其配合法院執行與拒不配合的相應法律後果。劉某思考良久,最終同意配合李某探望孩子。

到了約定日期,為避免孩子因不熟悉執行團隊一行人產生緊張情緒,執行法官一直在線密切關注探望過程,直至晚上李某安全地將孩子送回劉某住處。順利與孩子見面並度過愉快的一天,李某對法院表示了衷心的謝意,劉某也對執行法官的耐心工作表示了認同,雙方再次就孩子的探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該案順利執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官提示

執行局法官荊傳濤

探望權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的一種派生權利,離婚解除的是配偶關係而非血緣關係和親情關係。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其法律後果對一方是權利,對另一方則是義務。如不履行該義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離異雙方應正視雙方矛盾、不轉移矛盾、不擴大矛盾,在充分考慮未成年人成長需要的基礎上協商探望權有關事宜,制定一份探望時間合理、方式妥當的協議。並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權,避免造成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關愛的缺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更不應讓探望權淪為雙方表達憤怒和不滿的工具,讓孩子成為家庭衝突的犧牲品。

王一淇 霍麗君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首席記者張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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