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徐文海】
9月17日,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聯合督導組通報了關於鮑某某涉嫌性侵韓某某案的調查報告,觀察者網也對此進行了報道。
看完整個報告內容,多少有點突破預想,但又慶幸還好是這樣。整起事件中出現的所有參與者,無論是當事人雙方,還是當年違規變更韓某某年齡的基層辦案人員,以及助推亦或者急急忙忙站隊開炮的(自)媒體,似乎誰都應該被批評抑或自我反思。
一、鮑某某應當得到何種懲罰?
調查報告非常詳實地從韓某某的年齡、物證、言詞證據以及其他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明可能性等多重角度,表明鮑某某並不成立法律上的強姦罪。因而確如報告所説:“(鮑某某)在自認為韓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以‘收養’為名與韓某某交往且與其發生性關係,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社會譴責。”但也僅應當受到社會譴責。
鮑某某之所以被驅逐出境,則可以從煙台市公安局的情況通報中看出,基於的是《出入境管理法》第3條和第81條的規定。
第3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81條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
從兩則情況通報來看,鮑某某不涉及刑事犯罪,“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社會譴責”這一點,尚達不到《出入境管理法》第3條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公共秩序”的程度,應當對應第81條前段“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這項“中國法律”應該指的是《律師法》,而這從同一天北京市司法局的吊銷鮑某某律師執業證書的通報中可以看出,其隱瞞自己具有美國籍的身份,仍然以中國籍的身份申請律師的註冊登記,屬於《律師法》第49條3項“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也正是因為他的這個示例,北京市司法局還在通告最後提到,“近期司法部已部署開展針對律師違規兼職和喪失中國國籍後仍然執業等問題的專項清理活動。”
我們可以預見,一定還會有一定數量的“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而繼續執業的“外籍”律師被清出律師隊伍。但我們可以設想一下,他們會遭遇鮑某某同樣的對待,被“驅逐出境”嗎?我相信大概率不會,無非是退出律師隊伍,亦或者根據《國籍法》第13條重新恢復中國國籍繼續執業。
鮑某某(資料圖)
那這裏可能就會產生一些疑問:
本來“應當受到社會譴責”的鮑某某受到的來自公權力的懲罰是不是過重了點?(鮑某某事件甫一出現,在尚未有調查定論的一刻就已有兩家公司同他劃清了界限,更不用説現在的他在國內基本已屬於“社會性死亡”的狀態了,他不僅應當也確實“受到了社會的譴責”。)
違反《律師法》49條3項屬不屬於《出入境管理法》第81條後段所稱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甚至於這裏有沒有可能給鮑某某一個適用《國籍法》第13條申請恢復中國國籍的可能性?
當然,鮑某某受到如今這般懲罰並不值得同情,但這與探討處理方式是否最為合理之間也不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