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21日電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佈會現場。最高人民法院供圖
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介紹,在執行實踐中,由於有關執行股權的法律規定非常少,加上執行股權與公司法等實體法律規定交織在一起,與執行其他財產相比,執行股權是個難點。例如反規避執行難,股權被凍結後,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會與其他股東惡意串通或者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惡意貶損被凍結股權價值。
“比如在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中,將公司名下僅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低價轉讓,使公司成為空殼,股權價值大幅貶損。在交付股權案件中,公司惡意進行增資,大幅降低交付股權的比例,使債權人受讓股權後喪失控股地位等。對於這些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則下,人民法院尚無有效反制措施。”何東寧表示,為統一執行股權的法律適用,解決實踐中的相關爭議,依法保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研究制定了《規定》。
《規定》共19條,對股權凍結的規則、解決股權評估難的應對措施、防範股權價值被惡意貶損的應對措施、交付股權類案件執行的相關規則等予以規範。其中,為有效解決因股權凍結規則產生的爭議,《規定》明確,凍結股權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司登記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為有效解決股權評估難問題,《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等部門調取相關材料,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公司提供。同時,為解決實踐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東控制相關材料拒不提供的問題,明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提供。相關主體拒不提供的,不僅可以強制提取,而且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規定》明確,為確保評估機構準確評估公司價值並依此確定被執行人股權價值,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要適當高於執行費用。
《規定》提出了防範股權價值被惡意貶損的應對措施。其中明確,凍結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公司在實施增資、減資、合併、分立等對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未報告即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處罰。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過這些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規避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規定》還明確了交付股權類案件執行的相關規則。對於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公司增減資導致被執行人實際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問題,《規定》提出,如果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交付股權的出資額,要按照該出資額交付股權;如果僅明確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權,則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出資額所對應的比例交付股權,以確保嚴格按照執行依據的本意交付相應數量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