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去年底,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作了大幅度修改,接下來如何貫徹落實?今天(2月8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最高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副主任宋建立透露,接下來將會同最高法聯合制定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並且,針對多次、惡意侵權等情形的行為人,可提出適用禁止令、職業禁止的量刑建議。
制定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公訴證據審查指引
去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宋建立表示,這次修法對侵犯知識產權罪作了大幅度修改,將更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調整了多個罪名的入罪標準,顯著提高了法定最高刑,體現了立法機關擴大對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範圍、加大刑罰懲治力度的立法精神。
接下來如何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一),準確適用相關新規定?宋建立表示,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會同最高法聯合制定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會同公安部修改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細化刑法相關規定,規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辦理。
此外,要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公訴工作。圍繞新類型侵權行為、新商業業態對司法實踐提出的新問題加強研究,深入分析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刑罰判決情況,制定檢察機關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公訴證據審查指引,從而規範各地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推動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更加科學合理。
對多次、惡意侵權等情形的行為人,適用禁止令、職業禁止
宋建立還提及,加強對重點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檢察機關將重點打擊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以及網絡侵權、鏈條式產業化有組織侵權等嚴重侵權假冒犯罪,對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或者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鏈條中的生產製造者,以及具有多次、惡意侵權等情形的行為人,依法從嚴追訴並提出限制緩刑適用或者適用禁止令、職業禁止的量刑建議。
記者注意到,知識產權犯罪適用“從業禁止令”在地方已有探索。
2019年11月,江蘇省高院、檢察院、公安廳、知識產權局聯合發佈《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量刑指引(試行)》,首次明確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種子以及利用職務便利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分子適用“從業禁止令”。
此外,在去年6月兩高公佈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了相關規定。
《徵求意見稿》的第十四條要求,對於因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對於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經營活動。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白爽 校對 王心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