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網站:過年收禮,哪些情形算受賄?

春節將至,作為公職人員,需格外注意是否有人借送禮之名行賄賂之實。過年收禮,如何劃清人情往來的邊界?收禮與受賄的界限在哪裏?收受多少禮品禮金可能構成受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多次索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等其他較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借節慶之機收禮能否構成受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即黨員幹部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如果黨員幹部利用手中職權為他人謀利,收受財物價值達到三萬元以上,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價值達到一萬元以上,就屬於受賄行為。

那麼哪些情形屬於“為他人謀取利益”呢?《解釋》規定,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均構成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例如,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原副主任楊雲,在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節前都從多名管理服務對象那裏收到以“拜年節禮”為名送來的購物卡,並利用職權為其在工程承攬、驗收,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21年1月,楊雲以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據辦案人員介紹,楊雲共受賄30.55萬元,其中相當一部分發生在春節前,以收受購物卡為主,雖然購物卡單張金額不高,大多面值為500到1000元,但次數多達19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解釋》,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也就是説,黨員幹部如果索取收受下屬或者管理服務對象財物,當數額達到三萬元,即使未發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情節,只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職權,就可能構成受賄罪。

如果黨員幹部違規收受財物,但未達到受賄罪的定罪標準,又將面臨什麼後果?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綜合上述紀法規定,黨員幹部利用節假之機收受禮品,受到黨紀法規的雙重約束,即使未達到受賄罪的定罪標準,也有可能受到嚴重的黨紀政務處分。

例如,2018年至2020年,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街道黨工委副書記、人大工委主任鐘聲連續3年在春節前違規收受轄區村幹部以拜年名義贈送的現金、香煙、白酒、超市購物卡等禮品禮金,摺合人民幣共計11290元。2020年10月,鐘聲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據辦案人員介紹,雖然鐘聲未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不構成受賄犯罪,但鐘聲單方面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雙方不是價值對等的禮尚往來,應當認定為違紀行為。

部分違紀違法黨員幹部之所以在年節前容易底線失守,無外乎在這些特殊節點為自己找到了一些藉口,自我要求放鬆,僥倖心理滋生。然而有來必有往,把禮品當人情,公權力早晚會成為還人情的砝碼。

“康某每逢中秋節和春節都會給我送購物卡。有了老鄉這層關係,我們很快就成了一家人。”山東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徵把商人老闆當成“老鄉圈裏的知心人”,在春節前收受商人老闆購物卡,價值高達10萬元。寧波市海曙區政協機關黨組成員謝曉東將購物卡當成正當節禮,認為春節時從朋友那裏收點香煙、購物卡是人情習俗,若一味拒絕反而顯得與企業不夠“親”。

事實上,把權錢關係當作人情往來,並不能獲得道德上的赦免符,而是一種人情面紗下的消極腐敗。在年節假期年終歲尾這一違紀違法收受禮品禮金問題的高發易發期,作為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廉潔過節,切勿因小失大。

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 謝永利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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