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務院直屬管理的垂直機構,現出售一種叫‘數字盾’的虛擬貨幣,未來還會成為國家的一款虛擬貨幣,內部消息説明天就要漲一倍,抓緊買,收益豐厚……”男子李某翔以幫助購買理財產品為由,騙取被害人37.5萬元。受害人並不知道這款產品是李某翔所在公司自行開發且已被叫停的購物幣項目,而李某翔收取的款項公司並不知情,更沒有入過賬。
5月6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李某翔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幫人買了37.5萬的理財 市場部顧問被抓
男子李某翔是某科技公司的市場部顧問,他於2016年9月1日、2日間以幫助購買其所在公司的理財產品“數字盾”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郭某認購款共計37.5萬元,該款項被匯入李某翔個人賬户並使用。2017年12月13日其被抓獲歸案。
據李某翔在公安機關的供述,2016年7月,他在公司負責推廣“數字盾”項目,該項目是公司於2016年五六月開發的一種互聯網虛擬貨幣,據公司稱這是國家承認的有升值空間的一種理財產品。購買流程是客户在互聯網平台上開設賬户並將錢交給公司,公司給出相應的“數字盾”。買的人越多,“數字盾”價值越高。
2016年7月,李某翔認識了李某,9月2日,李某翔在辦公室內幫李某在電腦上開設了賬户,把價值37.5萬元的“數字盾”轉到李某的賬户。“我從公司拿了空白的股權證明,並加蓋了公司的公章,填上了相應數量的股權內容交給李某。我收款後並沒有將李某的錢交給公司。”李某翔稱,客户購買“數字盾”的正常流程應該是將錢轉入公司賬户而不是他的個人賬户。
後來李某因公司平台的賬户無法登錄,要求公司退錢,但公司以李某將錢轉入李某翔個人賬户,李某翔與李某在線下交易違反公司規定,且未經公司同意,李某翔購買的“數字盾”不能轉讓為由拒絕退錢。
登不上賬號退不了錢 公司:項目早已叫停
據被害人李某的陳述,他從李某翔處得知,其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是國務院直屬管理的垂直機構,現出售一種叫“數字盾”的虛擬貨幣,“數字盾”未來會成為國家的一款虛擬貨幣,如果投資會有豐厚的收益以及公司給的相應股權。“李某翔稱公司有內部消息,明天‘數字盾’就要漲一倍以上,讓我抓緊買。他還説當天公司已經下班,但他作為公司負責人,能夠以最快的速度幫我購買,再由他把錢轉給公司。”
李某説,9月2日那天,他一共給李某翔匯款37.5萬元,其中10萬元是朋友郭某的。大概兩三天後,他與郭某一起到公司向李某翔要收據,李某翔答覆正在和公司協商,並給了2個股權證書,證書上均有公章。但是,之後他們發現賬號無法打開,因聯繫李某翔未果,找到公司才得知,李某翔給的股權證是其個人開的無效證書。
據該公司的董事長孔某介紹,公司主要經營物聯網、雲計算和大數據。“數字盾”是公司於2016年8月5日上線的一種虛擬貨幣,可以在網絡平台上進行交易,數量有限,購買者越多,價格漲得越快,當購買者想賣了,就通知公司,公司會將其賣給別人,公司從中收取1%的手續費後將盈利的錢全部返給會員,“後來我認為這個項目的獎金結算模式可能違規,存在法律風險,便於2016年8月25日停止了該項目。”
孔某證實,李某翔於2016年6月28日正式入職,同年9月17日離職,期間負責推銷“數字盾”項目。8月16日,李某翔花了41萬元購買了“數字盾”。8月18日,李某翔想從公司領取市場提成用於開拓市場,公司要求用他購買的“數字盾”作擔保,李某翔同意了,於是公司將他價值41萬元的“數字盾”凍結了,並給了他市場提成。公司與李某翔約定該費用只能用於開拓市場,如果項目停止或會員退單,李某翔需將領取的市場提成交回公司,公司將他的“數字盾”解凍。
直到當年9月7日,李某和郭某來到公司説他們於9月2日從公司市場部負責人李某翔處購買了價值37.5萬元的“數字盾”,“他們聽李某翔説已經將錢交給了公司,但是‘數字盾’這個平台打不開了。我告訴李某、郭某,‘數字盾’項目已經停止,而且我們公司財務説沒有收到錢。”孔某説。
9月15日,李某、郭某二人再次找來説李某翔承認購買“數字盾”的錢確實沒有交到公司,李某翔只是將自己從公司購買的“數字盾”按比例轉給了他們,並給他倆開具了股權證書。對此,孔某解釋,李某翔的“數字盾”已經被公司凍結,而且股權證書是李某翔私自開的,公司並不知情,所以是無效的。
據該公司出具的情況説明、項目介紹,證實數字盾項目是該公司自行研發運行的一個企業級內部流通虛擬貨幣(購物幣)試驗交易平台,並非國務院直管機構發行的。其盈利模式為投資者通過購買一定數量的數字盾,可以在隨後的會員不斷跟進中,隨着數字盾價格不斷漲跌,拋出買進,進而獲取中間盈利差價。企業盈利的模式為會員賣出或買進交易,都需要到後台結算,企業收取2%到0.5%不等的技術服務佣金。數字盾可以低價購買,高價賣出。凡屯幣者自行私下交易,將數字盾轉賣給他人時必須確保交易額的50%以現金交付公司,然後由公司再行發給賣出者本人。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法院認定構成詐騙罪
在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李某翔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應對李某翔判處刑罰。李某翔辯稱其將自己所有的“數字盾”轉讓給李某、郭某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翔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李某翔關於其轉讓行為合法有效的辯解,經查,經庭審質證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股權證書、銀行賬户明細等證據能證實李某翔虛構代二被害人向公司報單購買“數字盾”的事實,藉機騙取二被害人錢款,符合詐騙罪的本質特徵。
所謂的合法轉讓行為不符合公司關於購買“數字盾”的正常流程,且未獲得公司的授權及追認,無法改變其欺騙的行為性質。
故北京東城法院一審以犯詐騙罪,判處李某翔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六萬元。責令李某翔退賠被害人的37.5萬元。後李某翔不服判決,以其轉讓“數字盾”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為由提出上訴。
但在二中院審理期間,李某翔未提供新的證據。關於李某翔所提上訴理由,經查,其所稱的合法轉讓行為既不符合某公司關於購買“數字盾”的正常流程,亦未獲得某公司的認可,且“數字盾”項目平台僅僅正式上線試運行20天即被公司內部叫停,2016年9月1日,公司全面暫停此項業務推廣,李某翔明知上述情況,依然於同年9月1日、2日利用個人賬户收取被害人37.5萬元,明顯不屬合法轉讓行為,故李某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北京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李某翔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趙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