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需分情況而定→

市人社局説,大家都知道在入職時要簽訂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中可能會遇到一些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於是存在別人為他代簽的狀況發生。那麼,別人代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詳見↓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簽訂的一些法規↓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 在代簽合同這個問題上,需要分情況而定:

情況一:若代簽勞動合同事先經勞動者本人同意,且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無異議,那可以認為該代簽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情況二:若勞動者沒有授權他人代簽,但代簽後勞動者對合同內容沒有提出異議,那代簽的勞動合同依然有效。

情況三:若勞動者不同意別人代簽勞動合同,可以向單位提出異議,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若單位不同意的,勞動者可到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資料:市人社局、上海發佈

編輯:尉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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