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户端訊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保護條例》作了修訂。
省人大代表孫雲認為,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保護條例》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規定方面需要進一步與《刑事訴訟法》銜接。另外,我省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也面臨着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解決。對此,她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對《保護條例》第五章“司法保護”予以修改完善。
通過梳理,孫雲發現,《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和2018年作了兩次修正,在第五編“特別程序”第一章中專門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知其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人民檢察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條件不起訴。
對此,孫雲認為,從立法的承接性來説,作為地方性法規的《保護條例》應當體現《刑事訴訟法》關於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新規定,實現立法上的有效銜接。她建議,我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多溝通、交流,消除分歧,形成共識,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理念,切實貫徹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設立專門的機構,或者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組建專門的團隊,專業化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她還建議,在訊(詢)問未成年人,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法定代理人不到場或確實不適宜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監護人、其他成年近親屬,或者通知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派員到場;同時,保護好未成年證人人身安全,儘量在不暴露其外貌和聲音的情況下作證,必要時庭下調查核實未成年證人證言。積極推動圓桌審判制度,最大限度消除未成年被告人恐懼心理。(記者 史睿雯)
【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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