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公佈
本報北京11月29日電 (記者王美華)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與財政部辦公廳日前聯合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明確了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的適用人員範圍、線上和線下申請方式、辦理流程、有關待遇銜接等問題。
辦法保障了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明確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户籍或常住地變動,不得重複參保和重複享受待遇,按照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辦法對轉移接續的待遇銜接作出的規定有:職工醫保參保人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職工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已連續2年(含)以上參保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基本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