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草案提請審議 將印花税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

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印花税法草案的議案。受國務院委託,財政部部長劉昆就草案作了説明。

劉昆介紹,1988年,國務院發佈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或者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税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以來,印花税運行平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印花税規範化、法治化水平,財政部、税務總局起草了印花税法送審稿。司法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形成了印花税法草案。

對於立法的總體思路,劉昆説,制定印花税法,總體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税制框架和税負水平基本不變,將印花税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印花税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

據劉昆介紹,草案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在納税人方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税憑證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税的納税人;關於徵税範圍,草案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證券交易為印花税的徵税範圍;對於税目税率,基本維持現行税率水平,適當簡併税目税率、減輕税負;在計税依據和應納税額方面,應税憑證的計税依據為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營業賬簿記載的金額,證券交易的計税依據為證券交易成交金額;對於税收優惠,總體維持現行税收優惠政策不變,在保留暫行條例中免税規定的同時,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部分税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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