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工扶92歲老人反被訛,訛人代價不能止於道歉 | 新京報快評

“訛人”成本低,毋寧説是對“訛人”的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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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

文 | 楊宜桐

又現扶人被“訛”事件。

據九江日報報道,12月20日,江西九江修水縣愛心聯合會的一名義工開車時,路遇一位暈倒的92歲老人,將老人扶起來後交給家屬。老人在家屬詢問過程中,也説明路人是好心相扶。待義工走後,家屬卻以老人年紀大不清醒為由報警,稱義工肇事逃逸。交警調取附近居民家中監控,查清事實真相後,責令老人家屬道歉。

這情節説來有些似曾相識:老人暈倒被路人好心扶了之後,家屬不僅不感謝,反而誣陷救人者為“肇事逃逸”者……在此事上,讓人無語的是,就連被扶的老人也做不了主,家屬似乎執意要訛上一把。要不是有監控錄像,常做好事的義工就要背上污名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交通肇事致人輕傷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沒有監控還原事情真相,家屬一旦誣陷成功,義工可能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比如賠償老人的醫藥費、護理費等。

那要是訛人沒訛成呢?要付出巨大代價嗎?從這起個案看,其代價可以説是微乎其微——除了道歉,沒有別的。

這讓很多網友不忿:如果訛人成本這麼低,那隻會助長某些人訛人的氣焰——反正對他們來説,訛人算是穩賺不賠,訛一訛,單車變摩托,訛不成,道個歉就行。

這也道出了很多人的現實顧慮:如果訛人來得太容易,成本又太低,那必然會提升做好事的現實風險,冷卻社會温度。

那對於訛人者,真的就只能責令其道歉了事嗎?

答案顯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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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種“訛人”的行為已經觸碰了法律紅線。明明對方未傷害自己或親屬,也知道對方是無辜的,卻將責任賴在別人頭上,使用威脅、要挾、恫嚇的手段,故意訛人錢財的,性質上屬於敲詐勒索。

往輕了説,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往重了説,根據《刑法》規定,故意訛人錢財者,一旦敲詐勒索罪名成立,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嚴重後果。

扶人被家屬訛詐的新聞一搜一大把,“訛人”“碰瓷”早不是個案。前有淮南師範學院大三女生小袁攙扶摔倒在馬路中間老人反被訛,多虧有事件目擊者作證,並公開了現場照片,這才洗清冤屈;後有河南固始的小夥兒胡鵬飛,扶翻倒三輪車反被訛,幸得監控還了清白。

如果沒有監控錄像、沒有目擊者證明、沒有現場照片,又遇上舉證責任錯置,那這些伸出援手的好心人,恐怕就得為自己的好心付出昂貴代價,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傷害。

違法成本低,毋寧説是對違法的縱容。對那些故意訛詐心懷不軌的人,不能僅僅止於道歉。考慮到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應當較真,追究其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讓昧了良心的他們付出代價,進而受震懾、知收斂。

今年10月1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要求嚴厲打擊通過“碰瓷”手段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釋放出依法嚴懲“走邪路”的犯罪分子,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強烈訊號。

訛詐助人者也是“凍溺為社會抱薪者”,理應受到懲罰,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挺身而出的好人,更有力地匡扶社會正義。

□楊宜桐(法律工作者)

編輯:丁慧 實習生:祁倩倩 校對: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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