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這9類行為違法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台《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統一違反商標管理秩序行為的判斷標準。
商標管理在我國商標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商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加強商標管理作為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並專章對商標使用的管理作出規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圍繞規範商標管理秩序制定《標準》,既是加強商標管理,強化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的現實需要,也是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具體舉措。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系統梳理和提煉總結商標管理的有益經驗與做法,聚焦執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商標執法部門提供針對性較強的指引,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商標管理規則。《標準》共三十五條,對現行商標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商標被許可人未依法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未履行商標印製管理義務,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等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強《標準》的解讀宣貫工作,加大培訓力度,推進《標準》的實施。同時,繼續做好指導案例、典型案例發佈及行政答覆等工作,不斷完善業務指導體系,提升執法保護水平,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力度,持續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
轉自央視新聞客户端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