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熱1℃ | 網絡暴力常傷人於無形 委員建議將嚴重網暴從“自訴”轉“公訴”

大象新聞·映象網記者 王韶卿

網絡暴力是一種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暴力形式。針對網絡暴力,國家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釋和治理規定進行制約和懲處,鑑於網絡的隱蔽性,在具體實踐中存在違法成本低,執法和維權難度較大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魏世忠對此問題高度,34日,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建議通過完善法律制度強化互聯網平台責任,將嚴重危害社會的網絡暴力行為納入公訴案件範圍,以有效遏制網絡暴力這一不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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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危害

據魏世忠介紹,網絡暴力是指一類由網民發表在網絡上的並具有“誹謗性、誣衊性、侵犯名譽、損害權益和煽動性”這五個特點的言論、文字、圖片、視頻等,這些會對受害人的名譽、權益造成侵害,致使受害人心理和精神受到創傷和折磨。

網絡暴力與現實社會中的暴力相較有一定的特殊性,網絡暴力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形態多樣化。具體而言,網絡暴力包括侵犯別人隱私的人肉搜索,對別人進行惡意攻擊的網絡謾罵,以及網絡謠言等。如果不採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加以正確規範,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危害。尤其對青少年等心智不成熟的羣體,網絡暴力會影響他們的道德價值觀,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2013年兩高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施行,2019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均有涉及網絡暴力相關的條款。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網絡的隱蔽性,受害人無從追溯侵權責任人,導致長期承受精神折磨,甚至出現了一些極端事件。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督促互聯網平台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

經過調研,魏世忠認為,互聯網平台社會責任擔當需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台作為信息傳播載體,應在網絡暴力早期及時通過技術手段發現和有效管控,固定證據協助受害人,而不能助長網絡暴力蔓延。同時,由於我國《刑法》規定的侮辱罪和誹謗罪,通常不是公訴,需要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自訴人如無公權力介入存在舉證困難。

為此,魏世忠建議,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出台實施細則,提高執法效能,督促互聯網平台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互聯網平台應及時處理網絡暴力事件,通過網絡社區建設、開發識別違法侵權技術、常態化排查清理等手段開展事先審查和事中干預,將網絡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

將嚴重危害社會的網絡誹謗、侮辱行為納入公訴案件範圍,拓寬網絡暴力維權路徑,對網絡施暴者會形成威懾。體現了《民法典》實施後對人格權保護的升級,對以後各種形式的網絡暴力事件都會形成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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