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法條:
第二十六條對利息做出了新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結合新的司法解釋,我們應該怎樣出具合法借條呢?
借條範本⑴
為做生意之故⑵,今收到⑶張三⑷(身份證號:34222……)⑸以現金⑹出借的50000.00(人民幣伍萬元整)⑺,借期伍個月⑻,月利率1%(佰分之壹)⑼,貳零貳壹年壹月拾玖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按當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⑽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⑾
借款人:李四⑿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⒀
借款人:李四媳婦⒁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具體到門牌號)
貳零貳零年捌月貳拾日⒂
01、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
02、“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
03、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提出雖然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的情況仍舊常見。因此,採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這種表述,更強調了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04、此處寫明出借人姓名全名,應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
05、出借人姓名後應附身份證號。
06、“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銀行轉賬,應將表述修改為“銀行轉賬”,並保留銀行轉賬憑據。
07、金額應寫明幣種,同時書寫阿拉伯數字和大寫數字,以免發生篡改數字行為而引發爭議。
08、借款期限必須明確,且要大寫,以免產生爭議。
09、借款利率應明確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時大寫標明。
10、到期未還後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利率一致是常見的爭議焦點,應在借條中明確略高於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11、“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內容。
12、借款人姓名應寫全名並附上身份證號碼,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13、寫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聯繫方式,因為後期訴訟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4、已婚借款的要配偶簽字按捺手印,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避免爭議。
15、落款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並應大寫。借條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處最好裁掉。
注意:借條書寫中如有塗改時,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借條。借條書寫完成後,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複印一份留存(並請出借人簽註“該借條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來源:法務之家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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