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永勝 張金玲
案情回顧
2014年10月6日,姜某、楊某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稱上海銀監局)郵寄投訴書,反映2014年9月24日楊某在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黃浦支行(以下簡稱黃浦支行)支取存款人為其妻子姜某的當日到期存單時,被銀行“違法”要求提供兩人的身份證才得以取款,故要求上海銀監局進行查處,責令黃浦支行糾正儲蓄活動中不規範、損害儲户權益的“違法”行為,向兩人道歉並補償必要的損失。
上海銀監局於同月9日收悉上述投訴信,於2014年11月10日以信訪進行答覆。姜某向銀監會提出複查,銀監會要求上海銀監局在30日內重新處理。
上海銀監局於2015年2月12日啓動重新處理程序,再次進行了核查,也將擬處理結果向銀監會進行了電話請示,向楊某作出複查意見,告知黃浦支行的要求依據了《金融機構客户身份識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次日,上海銀監局送達了上述複查意見,由姜某簽收快件。
不久後,姜某夫婦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稱上述複查意見超過期限,且系向楊某作出,適用的法律依據錯誤,不能視作上海銀監局對姜某的申請履行了重新處理的職責,要求上海銀監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姜某投訴的內容重新處理,並賠償其損失500元。
2015年6月18日,法院判決黃浦支行的操作並不存在違法違規。上海銀監局在重新啓動處理程序後,作出的複查意見已經重新履行了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姜某要求其再行履行職責無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駁回姜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姜某不服,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均被駁回,遂向檢察機關申請行政監督。
典型意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黃浦支行要求姜某的委託代理人楊某於定期存單到期當日出示雙方身份證才予以支付款項的操作是否合法。
筆者認為,涉案銀行的操作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雖然本案申請人憑密碼支取到期存款不論在金額上還是在業務種類上,均尚未達到反洗錢法及管理辦法規制的標準,屬於銀行自由操作的範圍。但黃浦支行要求楊某出示其本人及被代理人姜某身份證的做法,系將風險程度較低的業務參照風險程度較高的業務標準執行,並不違法,生效判決具有一定合理性。
然而僅僅關注黃浦支行上述操作的合法性問題,繼而支持審判結論是不夠的。這忽視了行政糾紛發生的真實原因和當事人合理的情緒訴求,自然無法令相對人息訴服判,遑論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本案的解決探索了對行政工作規範性問題進行檢察監督的實踐模式。
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要恪守法律規定,對法律的解釋與適用要準確客觀,既不能“和稀泥”,也要敢於揭短。
相對人向負有行政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提出要求查處違法行為,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投訴類申請。上海銀監局也承認其系首次處理該類投訴申請,沒有相應的依據及可借鑑的經驗,對投訴申請的處理行為存有瑕疵。雖然原一審生效判決對上海銀監局的瑕疵行為已予以指出,但是被申請人一直未向相對人表態。在檢察機關的督促下,上海銀監局相關工作人員當面口頭表示以後工作中會嚴格注意。
2017年4月12日,檢察機關對本案進行了公開聽證,特邀第三方羣體擔任本案聽證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上海銀監局和涉案銀行的相關代表均參加了本次聽證會。正是在聽證會上,雙方充分溝通,因此才能當場達成和解,申請人撤回對本案的監督申請。
(文章發表於檢察日報 圖片來源於網絡)
【來源:上海檢察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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