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段女孩在廁所內遭多名女生圍堵霸凌的視頻在網上熱傳。視頻中,受害人被圍堵、被多人多次掌摑並拍視頻圍觀,其中一名施暴者叫囂“別怕,出事我扛着”。
8月16日,安徽歙縣通報證實網傳視頻真實性,並對王某某等10名違法行為人的尋釁滋事行為作出處理,其中除1人被處以行政拘留14日處罰外,其餘人員或因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而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或因不滿14週歲依法不予處罰,還有多人因情節輕微不予處罰。
幾十個耳光,啪啪得刺痛人心!施暴者氣焰之囂張、出手之重令人憤怒,而根據當地警方的通報,多位涉案人員因未成年人的身份而免於實質的治安處罰。
看起來,不是什麼“出事我扛着”,而是年齡幫他們扛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通報後,社交平台上對此的熱議並未停歇,究其原因可能更多在於,已經成為社會痼疾的未成年人施害問題再因個案引發討論:當施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法律對其各自合法的權益保障應當如何自洽?現有法律對於非涉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就完全無能為力?
首先應當看到,當地警方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處理,確實都有據可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而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違反該法,確實“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法律對未成年施害人的某些特殊對待,儘管已有不少社會層面的討論,也無論其合理性如何、滯後與否,在立法做出修改前依然是執法部門需要嚴格遵守的規範。
但必須要注意,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範疇中,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從來也不只是行政拘留一種,還有警告、罰款等類型。本案中,包括此次圍毆的發起人王某某在內的3人分別被處以九日至六日不等的行政拘留處罰,因介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年齡段而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攔截他人、結夥鬥毆的法定處罰,除了行政拘留這一項,還可以有並處罰款的選擇。
特別是,因王某某而起的暴力侵害(甚至不排除“出事我扛着”也出自其口),對她的處理是否應按情節較重的標準,起碼將本就不執行的行政拘留處罰,明示為法定的十日以上?不執行的行政拘留,也是法律的態度,執法過程中對其法律責任的宣告,或者在無法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時,對其的警告是否可以重一點,同樣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更何況,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是,幾十個耳光施加於受害人身上,究竟造成怎樣的人身傷害,是否及時進行了傷情鑑定。畢竟在以往的案例中,也不乏因掌摑造成受害人輕傷的嚴重情況。當然,施害人因未成年人的身份而無法被追究更嚴重的刑事責任,但起碼在民事責任的認定上,受害人的傷情也應當是必須要及時固定的證據。
在《民法典》範疇,儘管涉案人員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對受害人因圍毆、掌摑等霸凌行為所受到的損害,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至於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就包括有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多項,警方通報中所言正在進行的對被侵害人的心理疏導等工作,如果能配合上有關部門對其申請民事賠償的法律援助,以及施害方多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是否可以更好地撫平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同時也讓施害方不想當然地誤以為,法律在縱容她的惡行。
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就必須要包括在現有法律的範疇內,對已經不能只用“熊孩子”來形容其惡行的那些未成年施害人,最起碼用足法律,窮盡現有的法律手段與途徑,以明示社會對其的態度。
(摘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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