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製造謠言,哄抬物價……罰!

由 宮繼梅 發佈於 綜合

製造、傳播謠言

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哄抬物價將受到哪些處罰?

隔離期間擅自逃離封控區?

這些疫情防控

法律知識你要知道

01

製造、傳播謠言

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8月3日,煙台市居民陳某喜在微信羣下載一段視頻,將其編輯成芝罘區某小區核酸檢測現場的不實視頻,並在網絡中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該行為已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8月4日,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依法對其行政拘留。

對於編造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1條的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抗疫無小事,造謠零容忍,網絡更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廣大網民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以訛傳訛,共同營造文明安全的網絡環境。請廣大網民關注官方發佈的權威信息,用行動支持防疫!堅守文明上網底線,對“疫情謠言”堅決説不!

02

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

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對於違反國家防疫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03

生產、銷售偽劣的

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行為

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從重處罰。

04

患者拒絕配合管控治療

在隔離期間擅自逃離的

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8月3日,揚州警方發佈消息,南京64歲老太毛某寧因為擅自離開封控地,造成疫情外溢,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她立案偵查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根據刑法第330條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狀,擅自逃離管控,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市民實際上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擅自逃離,則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環環相扣、人人有責,遵守防控要求,配合防控措施,這是我們作為公民的責任。不負責任,後果很嚴重。

05

疫情防控期間

遇政府徵用時該怎麼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均賦予了人民政府臨時徵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予以配合

06

疫情防控期間

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均規定人民政府有權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有關人羣聚集的活動。 

07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

在緊急狀態情況下

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

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08

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被隔離無法上班的人員

其工作單位是否可以停止發放工資?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09

在疫情防控期間,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導致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是否可以適用時效中止或者程序中止的規定?

可以適用。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3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

來源丨區司法局

編輯丨文穎

審核丨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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