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收
20日,一則貴州省都勻市某足球場被用於趕集而遭到損壞的消息引發網友熱議。對此,都勻市文體廣電和旅遊局在20日晚回應稱,為滿足春節期間羣眾趕集需要,因此將此區域有限制地臨時作為趕集區域,目前該足球場內破損的人工草坪已修繕完畢,並明確不再將該區域作為趕集區域。
從網上流傳的視頻和照片看,雖説破損的草坪已被修補,但“足球場被用於趕集”事件本身,值得思考的問題有很多,比如是該足球場閒置被利用還是當地不重視足球?
不少網友提出質疑:“我們踢球找不到球場或者球場貴,你們卻拿來趕集!”雖然這是一個個例,但足球場地功能被異化,不免讓人與中國足球現狀聯繫起來。
不可否認,春節期間趕集對當地居民來説也很重要,疫情防控期間不能出現人員密集。但是,當地果真沒有其他場所用於居民趕集嗎?應該説還有其他選項,但為何非要佔據足球場,這需要有關方面給出充分理由。不能排除的一種情況是,足球場地臨時出租給攤販可以收到一些攤位費,或許這才是真正的原因。
但不管出於什麼目的,把足球場用於趕集都是站不住腳的。其一,影響當地足球愛好者踢球。即使只在春節期間的一段時間佔據足球場,也會影響正常踢球。其二,向球迷和公眾釋放出當地不重視足球的信號,或影響部分人對於足球的興趣和信心。其三,這一決策明顯不符合我國相關體育制度政策精神。
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足球發展。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2016年,體育總局、教育部共同編制了《中國足球中長期發展規劃(2016—2050年)》。2019年,國家發改委等三部門聯合印發《全國社會足球場地設施建設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原因在於足球場地設施供給總量不足。
一邊是足球場地供給不足,一邊是足球場被用於非足球活動,這種現象顯然無法讓人接受。從制度角度來説,“足球場被用於趕集”同樣不符合規定要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
雖然上述條例留出個“口子”——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但足球場被用於趕集,是否符合公益性活動等特殊情況規定,還值得探討。國家體育總局2015年印發的《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規定,體育場館應當按照以體為本、多元經營的要求,突出體育功能……
無論是從規定來看,還是從實際情況來説,“足球場被用於趕集”既背離了體育制度精神,也背離了體育設施功能用途。對此,不能用一句“明確不再將該區域作為趕集區域”來應付,而是應該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決策者的責任——這或許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才能化解公眾對該足球場功能“異化”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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