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醫保局:國採藥品協議期滿後均應繼續開展集採 不得只議價、不帶量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經濟網11月4日訊(記者 郭文培)11月4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佈《關於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協議期滿後接續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協議期滿後的接續工作進行部署。《通知》指出:原則上所有國家組織集採藥品協議期滿後均應繼續開展集中帶量採購,不得“只議價、不帶量”。在採購量上,由醫保部門彙總醫療機構報送的需求總量,結合帶量比例確定約定採購量,原則上不少於上一年度約定採購量。

對於中選企業與價格,《通知》明確:着眼於維護市場和臨牀用藥穩定,綜合考量企業和產品的多方面因素,通過詢價、競價、綜合評價等方式確定中選企業和中選價格。

其中,上一輪集採時差額中選的品種,原則上在穩定價格水平和臨牀用藥的基礎上開展詢價。所在省上一輪中選價格不高於全國最低中選價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輪中選價格為基線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詢價;所在省上一輪中選價格高於全國最低中選價1.5倍的,以不高於全國最低中選價1.5倍為基線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詢價。詢價上限為上一輪全國最高中選價。可根據企業報價意願,結合對企業及其產品的綜合評估結果,確定中選企業和中選價格。

若詢價未成功,或者上一輪集採時等額產生中選結果,或者當前市場中已有非中選產品實際銷售價明顯低於上一輪集採本省最低中選價且有實際供應的,可通過競價方式重新產生中選企業和中選價格。

此外,對於需求量較大或供應保障要求較高的省,鼓勵同一品種由多家企業中選,不同中選企業的價格差異應公允合理。按照量價掛鈎原則,明確各中選企業的約定採購量。可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採相關規則確定採購協議期,適當調整採購週期,逐步統一不同集採批次的執行時間。同時,鼓勵對企業的供應、履約情況及產品質量、臨牀反應等開展綜合評價。

在信用和履約評價方面。《通知》強調:把信用評價和履約情況融入到接續規則各個主要環節中,使其在企業申報資格、中選資格、中選順位、供應地區選擇中發揮實質性作用。申報企業如被國家組織藥品聯合採購辦公室列入“違規名單”或被所在省認定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規定採取中選順位後移、降低帶量比例、減少供應地區等處置措施,直至暫停其參加接續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