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後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本是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正當行為,卻因為生了貪心,想多爭取點“利益”,反把自己送上了刑事案件被告人席。日前,慈溪法院審結一起虛假訴訟案,被告人詹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今年1月,慈溪法院受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情並不複雜,詹某駕駛摩托車在路上行駛時,與駕駛汽車的馮某發生碰撞。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詹某不承擔責任。
詹某訴稱,事故發生幾天後,其前往醫院檢查,醫院診斷為胰腺損傷、胰腺破裂。詹某接受了相關手術治療後,提起司法鑑定申請,鑑定結果顯示,詹某胰腺破裂與交通事故外傷存在因果關係的可能性不排除。因此,詹某訴請,要求被告馮某及馮某車輛參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50餘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馮某對詹某的起訴提出了異議。她認為,當時在交警大隊辦理事故處理時,根本看不出詹某傷得這麼重,懷疑其中有貓膩,就向法院申請調取詹某在醫院就診時的資料。
為了查清案件實情,承辦法官向詹某就診的醫院調取了CT報告等相關病歷資料,並詢問了當時製作CT報告的醫生。醫生仔細查看了詹某提交給法庭的CT報告,得出結論:這份報告並不是醫院當時出具的那份,裏面的內容與原始報告存在多處差異。
開庭當天,承辦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向詹某出示上述調取的材料。原本一再表示所提交的病歷資料均系真實的詹某改口稱,也許是手術麻醉有後遺症,部分情況已經記不清了。
庭審結束後第二天,詹某來到法院找到承辦法官,提出撤訴。法官對其進行詢問談話,詹某一五一十地講出了事情的經過,承認提交給法院的CT報告單是偽造的。
詹某稱,事故發生後,其自覺腹部不適去醫院檢查,醫院CT顯示疑似腫瘤。考慮到手術費用問題,他決定回四川老家做手術。術後回到慈溪,詹某琢磨既然還未向馮某追討車禍損失,何不將這筆手術費“加上去”。
打定主意,詹某找到了同鄉老孫。老孫在本地老鄉羣中甚有名望,大家有什麼事都請他幫忙。於是詹某帶着全部的病歷資料上門拜訪請教。老孫翻看了相關資料後,指出了部分對詹某不利的報告內容。而後詹某通過工友聯繫宋某,讓宋某偽造了醫療報告,將檢查結論“胰腺腫瘤”改成“胰腺破裂”,再由老孫出面,帶着偽造的資料申請司法鑑定、聯繫律師等,誤導相關人員作出錯誤的判斷,詹某還跟老孫約定,打贏了官司拿到賠償後,給老孫5%的好處費。
瞭解了事情經過,法官依法裁定駁回詹某的起訴,並將虛假訴訟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10月,慈溪市檢察院就該案提起公訴。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詹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因其有自首情節,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官提醒】
虛假訴訟嚴重侵害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庭上容不得任何“小聰明”,也容不得任何“僥倖”,自以為天衣無縫,到頭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弄虛作假,歪曲事實,非但難以“勝訴”,還可能面臨更為嚴重的後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通訊員 路餘 杜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