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當過臨時工沒買過社保,現在五十多歲了只能這樣繳納養老保險
以前沒買社保,現在五十多歲了,能否補工齡?對於你這種情況,我只為你感到遺憾和同情,按照人社發(2016)132號文件精神,靈活就業人員不能通過一次性補繳的方式來增加繳費年限,也就是説從2018年下半年開始,對於各地以前出台的一次性補繳的政策,全部終止執行,你想通過一次性補繳或是補工齡的辦法來增加繳費年限,這樣的想法現在已經沒有實現的政策基礎。
根據你的描述,你在1986年到1992年期間曾在相關單位做了了六年的臨時工,現在單位已經解散了。當然如果這六年的工齡如果能夠計算,就有六年的視同繳費年限,只要再繳納九年的養老保險,就會取得辦理退休的資格,對於你來説肯定是天大的好事。但是天有不測風雲,根據你説的這種情況,即使該單位沒有解散,你這六年的臨時工的工齡也不屬於國家正式承認的工作工齡。臨時工是不屬於工作工齡,按照原國家勞動人事部的相關解釋精神,對於臨時工工齡的認定,只是在臨時工最後一次轉為勞動制合同工人時,其最後一次從事臨時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認定為工作工齡。換句話説就是在轉為正式工之前,在本單位從事最後一次從事臨時工的工齡才可以計算為正式的工齡。
比如你1986年到1992年在某單位從事臨時工,在1993年轉為該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或是正式工,那麼你在1986年到1992年的臨時工工齡就應該計算為正式工作工齡,就可以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你在1992年以後並沒有轉為該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或是正式工人,而是離開了該單位,那麼你這六年的臨時工齡是不能計算為正式工齡的,不能計算為正式工齡,也就無法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所以你1986年到1992年這六年工齡是沒有辦法計算為工作工齡的。
由於你現在已經50多歲了,按照我國退休條件的規定,辦理退休必要同時滿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最低達到15年。你現在已經50多歲,要逐年繳納養老保險達到15年,你在60週歲時時肯定無法按時辦理退休的,而且又不能夠一次性補繳,當然如果你本人願意延遲辦理退休,又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現在要去辦理職工養老保險也是可以的,但從我的角度來看不是很划算,畢竟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現在我國公佈的人均平均壽命是按照70週歲來計算的。
對於現在50多歲的人,我倒是強烈建議你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在50多歲還可以逐年繳費幾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允許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逐年繳費或是一次性補繳的。所以你在開始可以逐年繳費幾年,因為逐年繳費可以領取國家補助,國家補助是要計入個人賬户的,到了60週歲時可採取一次性補繳餘下的繳費年限,然後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你能按照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標準去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於自己繳納的錢全都計入個人賬户,今後的個人賬户養老金還是比較高的,同時還可以領取國家財政支付的基礎養老金,我覺得對於你這個年齡段的人,才是比較合適的。
綜上所述,以前沒有買社保,現在50多歲了,由於職工養老保險需要逐年繳費,不能通過一次性補繳的方式來增加繳費年限,加上你在1986年到1992年之間做臨時工的工齡不能計算為正式工齡,也就無法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所以待你逐年繳費滿15年,要60多歲或是70歲才能辦理退休,這肯定是不划算的;但是可以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於你這樣的年齡是允許一次性繳納的,可確保在60週歲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