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講故事」訴訟時效抗辯具有相對性且法院不應主動適用

裁判要旨

1.在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2.訴訟時效抗辯的效力不能及於本案其餘主體,即訴訟時效抗辯具有相對性。

基本案情

「法官講故事」訴訟時效抗辯具有相對性且法院不應主動適用
2010年至2012年,被告孔某、劉某、曹某合夥經營鴨廠期間,從原告陳某處購買建鴨廠所用的塑鋼線、料槽等材料,共計欠款18500元。2012年11月30日,孔某、劉某、曹某向陳某出具還款協議一份,內容為:春節前還款8500元,春節後(2013年1月31日)第一批鴨還款1萬元。該還款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陳某夫妻二人曾向孔某、劉某、曹某進行過催要,三被告至今未有還款,陳某遂起訴至平陰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法官講故事」訴訟時效抗辯具有相對性且法院不應主動適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孔某、劉某、曹某欠陳某材料款185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理中,孔某以陳某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因案涉還款協議,對還款時間進行了明確約定,故訴訟時效應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根據還款協議的約定,最後還款時間應為2013年的2、3月份左右,故本案訴訟時效應自2013年4月份開始計算三年。陳某雖提供其妻子與曹某的通話錄音,欲證實其對孔某、劉某、曹某進行過催要,但該錄音證據形成於2019年2月份,且該錄音僅系與曹某個人形成。在訴訟時效已屆滿的情況下,曹某放棄訴訟時效抗辯表示同意還款,但其行為不能及於孔某。故陳某主張孔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另,劉某未對訴訟時效行使抗辯權,且曹某未到庭應訴,現陳某主張劉某、曹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審判委員會委員

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制度旨在督促當事人牢記訴訟時效期間,及時、有效的行使權利,否則一旦超過訴訟時效,當對方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時,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利,其實體權利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機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作者 | 劉文君

編輯 | 梁 衝

審核 | 董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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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平陰縣人民法院

【來源:平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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