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車潑咖啡”司機被判拘役三個月

“別車潑咖啡”司機被判拘役三個月

昨天上午,“別車潑咖啡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圖為庭審現場

昨天上午,“別車潑咖啡案”在朝陽法院開庭並宣判。涉案車主蘇某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6000元。

9月21日下午,有網民發佈視頻反映,在朝陽區安定路一輛黑色小客車多次別停後車,並在後車從右側車道超車時,向後車前擋風玻璃潑灑深色液體。

據警方此前通報, 9月21日8時50分許,在朝陽區安定門外大街至安定路,蘇某(男,29歲)駕駛黑色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駕駛白色小客車的王某(男,35歲)因變更車道產生糾紛,雙方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均存在多項交通違法行為。特別是,蘇某向王某駕駛車輛前擋風玻璃潑灑深色液體(經查為咖啡),造成王某視線受阻的行為,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蘇某現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該案採取簡易程序審理,蘇某本人未到庭,通過雲法庭在線接受審判。

蘇某稱,當時他駕車行駛與對方車輛發生糾紛,他認為對方併線未打燈,並兩次別其車輛,遂與對方發生追逐。隨後蘇某駕車別了對方三次,並將車內咖啡潑向對方車窗。他稱,其潑咖啡只是想迫使對方減速,並不是故意向對方擋風玻璃潑咖啡,並非想阻擋對方視線。

對量刑問題,公訴人稱,有關司法鑑定顯示,蘇某駕駛過程中最高時速超過108公里,超速百分之五十。其追逐、潑灑咖啡的行為已涉嫌危險駕駛罪,應予以拘役三個月的處罰。辯方認為,本案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糾紛,蘇某行為是一系列動作,全程不到一公里,相對其他危險駕駛罪情節較輕。此外,蘇某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沒有前科,初犯偶發,明確表示改過自新應在檢方提出的三個月拘役刑罰以下判處。

蘇某在最後陳述中稱,自己知道錯了,認罪認罰。

法院當庭宣判,蘇某追逐競駛的行為,情節惡劣,犯危險駕駛罪。鑑於蘇某系自首,認罪認罰,辯護人的部分意見予以採納。最終法庭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罰金6000元。

蘇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孫高鵬提醒駕駛員,在開車時要保持平靜心態,不要開鬥氣車,如遇他人有違章行為,可以向交通部門舉報。希望公眾以此為戒,安全行駛,不要做後悔不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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