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2020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長春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因違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污染環境引發的刑事案件、因傾倒生活垃圾、廢酸油渣等固體廢物引發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依法審理在巢湖非法捕撈水產品、在洞庭湖非法採砂等行為引發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保障長江十年禁漁禁令實施,維護長江生態系統穩定和生態環境安全……

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20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2020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點。

“零容忍”打擊ODS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明禾公司主要從事聚氨酯硬泡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產,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等批發零售,法定代表人為祁某。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祁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且被明令禁止用於生產使用的情況下,仍向他人購買,並用於公司生產聚氨酯硬泡組合聚醚保温材料。其間,明禾公司共計購買三氯一氟甲烷849.50噸。經核算,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產過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廢氣排放為3049.70千克。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明禾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用於生產保温材料並出售,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祁某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禁止用於生產,主動購入用於公司生產保温材料並銷售,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亦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明禾公司罰金70萬元,判處祁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因違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ODS)被判處實刑的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三氯一氟甲烷(俗稱氟利昂)為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屬於對大氣污染的有害物質。我國一貫高度重視國際環境公約履約工作,於2010年9月27日即發佈《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為第一類全氯氟烴,被全面禁止使用。

本案的正確審理和判決,明確表明人民法院嚴厲打擊ODS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對聚氨酯泡沫等相關行業和社會公眾具有良好的懲戒、警示和教育作用,體現了司法機關堅定維護全球臭氧層保護成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

體現懲治和修復並重理念

【基本案情】

夏某等15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駕駛3艘採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區域非法採砂。經鑑定,該非法採砂行為對採砂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分為水環境質量受損、河牀結構受損、水源涵養受損和水生生物資源受損,其中水生生物資源損失為2.65萬元,修復水生生物資源受損和河牀結構與水源涵養受損所需的費用,分別為7.97萬元和865.61萬元,合計873.58萬元。夏某等人非法採礦罪已經另案刑事生效判決予以認定。2019年7月,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夏某等15人對其非法採砂行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賠禮道歉。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夏某等15人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私自開採國家礦產資源,構成非法採砂,因此對採砂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予賠償。一審判決夏某對因非法採砂造成的採砂水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73.58萬元承擔賠償責任,夏某泉等14人依據其具體侵權行為分別在824萬元至3.80萬元不等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洞庭湖域非法採砂犯罪行為引發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夏某等人非法採砂行為,嚴重威脅洞庭湖河牀的穩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壞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繁衍生存環境和洞庭湖生態環境。

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採砂違法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同時,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功能,判令非法採砂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並賠禮道歉,體現了懲治和修復並重,統籌適用刑事、民事法律責任的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對切實營造守護一江碧水的社會氛圍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司法解決“垃圾圍城”之困

【基本案情】

李某為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衞潔垃圾綜合處理廠的實際投資人及經營者。李某代表衞潔垃圾廠與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三聯竹湖經濟合作社先後簽訂土地租用協議等,租用竹湖大嶺北約400 畝土地合作種植樹木,衞潔垃圾廠可運送經篩選的垃圾上山開坑填埋、覆蓋後種樹。後李某組織工人將未經處理的垃圾、垃圾焚燒後產生的爐渣堆放在後山,時間長達十年。經檢測,衞潔垃圾廠傾倒垃圾的方量為407390.10立方米,質量為24.78萬噸。經鑑定,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為1714.35萬元。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成立工作小組對垃圾場進行前期整治,工程費用約348.60萬元。在整治處理階段,當地政府以政府採購的方式委託中標企業聯合體於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於同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並通過驗收,工程費用為10995.57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合計11344.19萬元,監測、鑑定、勘測費用合計44.89萬元。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衞潔垃圾廠賠償上述費用,其實際投資人李某在企業對上述費用不能清償時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作為經營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的衞潔垃圾廠受利益驅使,無視社會公共利益,恣意丟棄原生垃圾,造成生態環境在近十年時間裏持續受損,受損的生態環境已無法在短期內恢復。一審判決衞潔垃圾廠支付案涉場地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用、鑑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約1.31億元,李某對上述債務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衞潔垃圾廠、李某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該案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農村固體廢物污染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近年來,生活垃圾處理問題日益凸顯,社會廣泛關注。尤其是生活垃圾作為固體廢棄物由於可運輸、可填埋,其污染行為更具隱蔽性,難以被發現查處。本案中,行為人向農村土地大量傾倒未經處理的垃圾、垃圾焚燒後產生的爐渣,時間長達十年,對農村生態環境以及農產品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影響極其惡劣。

人民法院判令垃圾廠除承擔修復費用外,還承擔服務功能損失、鑑定費和其他合理費用,其經營者亦要承擔補充責任,為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理念保護生態環境提供了司法範例。本案的處理還極大震懾了向農村偷運、偷埋生活垃圾行為,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亦為解決農村面臨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服務鄉村振興提供了司法經驗,也為進一步規範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增強人民羣眾環保意識,為解決“垃圾圍城”之困發出了司法警示。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694 字。

轉載請註明: 最高法發佈2020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