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非法捕食中華鱘幼魚,獲刑一年四個月!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6月4日9時30分,江蘇省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涉中華鱘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公開開庭審理。法庭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義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21年2月上旬至3月,被告人李某義在未取得鰻魚苗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與其妻子錢某某、幫工潘某某駕駛漁船及浮子筏至啓東市連興港、恆大港附近海域,定置25張鰻魚苗網,非法捕撈鰻魚苗等水產品。3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義等人在收取鰻魚苗的過程中,發現捕獲疑似中華鱘一尾。該魚被細長網尾包裹,頭部皮膚磨損。被告人李某義辨認出該魚為中華鱘,系國家保護動物,但並未確認該魚是否已死亡,亦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後被告人李某義認為該魚已死亡,其電話聯繫王某勝幫忙出售,被拒絕後,返回途中,李某義將該魚分解,並將魚頭、內臟拋入長江口水域,將魚身分割成數塊帶回住處,部分烹飪食用。

2021年3月9日,公安機關破獲該案,並抓獲李某,在其住處查獲疑似中華鱘肉共計12.06kg。經鑑定,涉案魚組織的物種為中華鱘,該中華鱘年齡約5齡至6齡,系幼魚。後南通崇川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訴至法院。

庭審中,3名專家證人出庭闡釋,分別就案件中涉及的中華鱘生存狀況及其生態科學經濟價值、漁具對漁業資源的破壞程度、鰻魚苗專項特種許可制度管理等專業性問題進行解答。被告人李某義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中均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理中,被告人李某義自願預繳生態損害賠償金3萬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義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其明知未取得專項特許捕撈證即進行捕撈,其捕撈行為系違法行為。明知使用的網具可能導致對其他漁業資源的損失,且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結合中華鱘的生活習性、活動範圍,被告人李某義在案涉水域的非法捕撈行為,對於中華鱘等珍貴的水生生物資源及長江、海洋生態均產生了較大威脅;其行為造成一尾中華鱘死亡,不僅對於中華鱘種羣,更對長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遂作出以上判決。

中華鱘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動物之一,所屬的鱘魚類大約出現在距今約1.4億年的中生代末期的上白堊紀,是與恐龍同時代的現存品種,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珍稀魚類。由於自然狀態下數量極少、瀕臨滅絕,是中國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被譽為“魚類活化石”“水中大熊貓”。

承辦法官表示,作為長江珍稀特有物種的代表,中華鱘的生存對於維護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落實“長江大保護”戰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漁民在捕撈時發現存活的野生動物,要及時放回到安全水域,對於受傷的野生動物,及時尋求公安部門的幫助及主管部門的指導,即便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經死亡,也應當及時交由相關機構處置研究。

承辦法官還建議,行政機關在發放專項捕撈許可時,可將積極、合法地救助野生動物作為一項附屬義務予以明確,加強對漁民和公眾的教育、宣傳工作。漁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監管,對於特殊區域、特殊時期的捕撈生產加強管控;必要時,可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科學研究,對漁具及捕撈技術進行改良,在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的同時,儘可能減少對其他水生生物資源的破壞。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羅莎莎 通訊員 汪雲 翟季姝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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