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券商中國
備受關注的期貨衍生品行業立法再進一步!
4月18日,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三審稿進一步加強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其中,將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場所制定的交易規則,由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同時,強化機構監管,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並遵守國家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有行業人士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有望三讀後審議通過,並在年內實施。(注:進行立法程序時,法案或議案的草案之標題會被三度宣讀,因而被稱為三讀。)
如何看待期貨和衍生品法的三讀,對市場和投資者分別有什麼樣的影響?券商中國記者採訪了多家期貨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進行深度解讀。
期貨衍生品法迎來三讀,五個細節變化
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期貨市場一直缺一部“基本法”。自2013年本輪期貨法的制定工作啓動,已經走過8個年頭。
2021年4月,期貨法草案首次亮相,經過第一次審議後,於4月29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2021年10月,經過初次審議的期貨法在草案二審時,將名稱正式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4月18日,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進一步加強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有行業人士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有望三讀後審議通過,並在年內實施。
三審稿主要有五個方面的變化,具體來看分別是:
第一,將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場所制定的交易規則,由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強化機構監管,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並遵守國家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草案三審稿還完善了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制度,明確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對衍生品交易相關信息進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場披露,並授權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三審稿進一步完善相關合約概念的規定,並按照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有關衍生品的定義,明確互換合約、遠期合約屬於金融合約,規定:本法所稱互換合約,是指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內相互交換特定標的物的金融合約;本法所稱遠期合約,是指期貨合約以外的,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金融合約。
第五,三審稿進一步完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營銷活動的管理規則,並明確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期貨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期貨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期貨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
奠定法律基礎,將市場監管提升至新高度
對於如何解讀期貨和衍生品法的三讀,券商中國記者採訪了多家期貨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南華期貨董事長羅旭峯指出,期貨及衍生品法三審通過,從法律意義上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合法性和重要性,明確了期貨市場和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為投資者未來開展期貨及衍生品相關業務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司法機關未來審理期貨交易相關案件明確了法律依據。
金瑞期貨總經理侯心強表示,在期貨行業着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大背景下,期貨和衍生品法三審,並有望在三審後正式發佈可謂恰逢其時。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制定為我國期貨市場做好了頂層設計,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明確期貨市場基礎法律關係、民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將使期貨行業的市場監管由原來的行政行為提升到行政與司法並重的新高度。期貨和衍生品法將完善我國期貨乃至全國金融市場的監管制度,通過統一的監管體制,加強適當性管理,強化信息披露與風險揭示,突出對市場參與者權益的保護,為穩定市場各方預期注入“強心劑”。
在羅旭峯看來,縱觀近幾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發生多與金融機構開展金融衍生品業務的交易有關,三審稿強化了對機構的監管,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或者核准,從法律根基上掐斷了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相關業務的可能,為未來防範和化解相關風險,以及監管部門制定有關監管條例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於金融風險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和及時化解。
廣發期貨董事長羅滿生也表示,期貨及衍生品法三審稿加強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以及完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開展營銷活動的管理規則,進一步彌補了期貨市場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的部分缺失,對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衍生品市場和交易,切實防範金融風險,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而且有利於保護境內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期貨市場雙向開放,進一步為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發展保駕護航。
“《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的三審,標誌着該法離正式頒佈又進了一步。三審稿加強了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完善了互換、遠期等金融合約的定義,並進一步加強跨境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契合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趨勢的內在要求。作為我國期貨行業的基本法,它的出台具有重要意義。”招商期貨首席風險官張滿説。
倒逼期貨公司提升服務,促進期貨業高質量發展
期貨和衍生品法的三讀以及接下來的正式實施,對市場、經營機構以及投資者等各方產生深遠影響。
侯心強表示,站在期貨經營機構的角度,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制定將給期貨經營機構帶來巨大的發展機遇。
一是審議稿中確立的期貨品種和期權品種上市註冊制度,將為期貨上市品種創新提供法律保障,由此期貨期權品種將進一步豐富,為期貨市場帶來更多的增量資金;
二是審議稿進一步規範了期貨經營機構的運行機制,將進一步提升期貨經營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服務能力,並能將專業服務帶給更多的產業鏈主體;
三是審議稿為對外開放及跨境監管提供了法制保障,從“引進來”和“走出去”兩個方面明確了監管要求,也為期貨經營機構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
“《期貨和衍生品》推進了高水平制度型開放,吸收了成熟的國際慣例,注重制度規則與國際市場的深層次對接,打造了更高效、更公平、更透明的制度環境和規則體系,將會更多地引入境外成熟機構投資者和外資機構來華投資展業,也會使更多國內期貨經營機構走出國門,全球期貨市場也將會聽到更多的中國聲音。”侯心強説。
羅旭峯則指出,對投資者而言,《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期貨交易者的權利和義務,並特別規定了期貨公司對於普通交易者的適當性管理義務,期貨公司及從業人員違規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責任追究,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對期貨公司來説,要在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真正樹立以客户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深入瞭解每個客户的真實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優質的風險管理服務和財富管理服務。外資同行進入可能帶來競爭衝擊,而市場開放帶來的新羣體、新產品、新服務和新制度等將激發新的發展空間。
“以《期貨和衍生品法》出台為契機,期貨行業法制化建設將實現新的跨越,引領和促進期貨公司實現高質量發展。”羅旭峯説
張滿也表示,對於期貨公司而言,《期貨和衍生品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例,在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時,期貨公司要能夠自證行為合法合規而不存在誤導欺詐等行為,這將倒逼期貨公司不斷提升專業服務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責編:羅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