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回扣”行為!國家醫保局再出招

  近期,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指導中心發佈了《價格招採信用評價“嚴重”和“特別嚴重”失信評定結果》,公開曝光5家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引起社會各界關心關注。近日該中心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採訪。

  據介紹,國家醫療保障局於2020年8月28日發佈了《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以省為單位、以醫藥集中採購機構為主體,全面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整體上,醫藥企業對信用評價制度認識到位、積極響應、主動配合,絕大多數企業第一時間向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提交了書面承諾。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集中採購平台現有掛網醫藥企業均已提交守信承諾。

  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後,各級集採機構認真抓好落實,對於失信企業及時給予評級處置。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業因“回扣”金額高或失信影響大被相關省份定為“嚴重”失信,相關醫藥產品被當地中止掛網採購;有14家企業存在給予“回扣”等失信行為,按規則被定為“中等”失信,相關醫藥產品被“亮黃燈”,在醫療機構下單採購時,平台會給予風險警示;有50家企業失信情節較為輕微,被定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誡。

  被評級後,絕大多數失信企業能夠正視並積極糾正自身存在問題,主動採取降價等措施來修復信用,各企業已開始認識到帶金銷售等不正當營銷行為的危害性並逐步與之切割,為營造風清氣正、誠信為先的行業氛圍發揮了積極作用。

打擊“回扣”行為!國家醫保局再出招

  企業是藥品價格的定價主體,應積極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價格法》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藥品管理法》也規定,各定價主體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藥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禁止暴利、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等行為。據此,各醫藥生產企業在參與醫藥集中採購時,均提交了價格守信承諾。

  價格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着力點不僅是對“回扣”行為追責,更是對企業價格失信行為進行評級處置。無論是誰給的“回扣”,用於“回扣”的錢都會成為藥品價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墊高的價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談不上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因此,醫藥生產企業作為價格行為的責任主體,自然也要承擔價格失信的後果。

打擊“回扣”行為!國家醫保局再出招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後果要足夠重視。這種懲戒是有延續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沒有及時糾正,後續新形成的負面影響會導致評級結果累加乃至升級。如5次“一般”失信將累進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將累進成“嚴重”失信。同時,要用好信用修復規則。如對於“回扣”行為,企業可用的修復措施既有退回不當收益,也有降價剔除價格虛高空間。一些企業認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價,實際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當收益,對於後期高價行為沒有修復;而降價是糾正虛高價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復的問題上,退款不能代替降價。

  此外,信用評價制度中規定:失信企業在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30日內,應向案件發生地的省級醫藥集中採購機構提供書面報告。如未報告,將給予一次“一般”失信評級。特別提醒有關企業要及時報告相關情況,避免失信評級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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