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技術員潘某利用網絡敲詐勒索比特幣,造成公司經濟損失20餘萬元。檢方以敲詐勒索罪將被告人潘某公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2016年8月初,被告人潘某夥同他人通過互聯網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以不給付比特幣就繼續網絡攻擊相威脅,向被害單位河北濱海公司、安徽安貴公司勒索比特幣。8月3日,河北濱海公司被迫分別以39793.82元和39586.58元的價格,兩次購買並給付潘某比特幣共計22個;8月8日,安徽安貴公司被迫分別以46704.24元、46686.84元、46640.4元、15549.64元的價格,四次購買並給付潘某比特幣共計40個。同年8月中旬,潘某以同樣方式向被害單位北京福麗特公司勒索比特幣40個未果。涉案金額共計234 961.52元。
檢方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潘某自己的供述、證人證言、敲詐郵件、比特幣地址信息、轉賬記錄、購買比特幣記錄、QQ聊天記錄等。證據顯示,潘某對北京金網安泰公司管理的位於海淀區紫金大廈等地機房內多家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攻擊,並藉此敲詐勒索財物共三起,涉案金額共計234961.52元。
庭審中,被告人潘某對上述指控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但提出比特幣系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不應以被害單位購買比特幣價格作為認定案件數額巨大的依據,並對其量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非法手段攻擊被害單位網絡交易平台,致交易平台無法正常登錄後,向被害單位勒索比特幣,被害單位因購買比特幣導致數額巨大的直接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潘某就犯罪數額所提出的意見,經查,首先,在被告人潘某犯罪期間,比特幣仍為在網絡上可自由交易的“虛擬貨幣”,其交易價格在短期內較為穩定、一致,故認定被告人潘某對自己可獲取的收益金額系明知。其次,被害單位因購買潘某索要的比特幣,在比特幣交易網站上實際支付了貨幣,造成數額巨大的財產損失。所以以犯罪期間比特幣的交易價格認定犯罪數額具有合理性。最終,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比特幣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屬於刑法保護的財物範圍,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比特幣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因本案行為人並未出售敲詐勒索所得的比特幣,因此犯罪數額以比特幣的交易價格作為認定標準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