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萬元的進口賓利,發動機號竟然出錯了。作為世界頂級豪華汽車品牌,這應該是一件發生概率極小或許本就不該發生的事吧。但,它確實是發生了。
近日,成都車主章先生介紹,2014年9月他花費300多萬元購買的賓利車,在2017年轉讓時才發現發動機號與車輛行駛證登記不一致。“迷迷糊糊開了兩三年,要是發生什麼安全事故咋辦?”
2018年,章先生以涉嫌欺詐消費起訴經銷商四川東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出了“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但令章先生沒想到的是,敗訴了。章先生稱,如今幾百萬元的豪車只能停在家裏“當擺設”,“不敢上路,不能出手,明知購買保險無用卻不得不購買,車輛年檢還只能裝傻不敢聲張……”
目前,章先生已再次委託律師,追加英國賓利公司為第三被告,繼續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章先生購買的賓利轎車價值310萬元。
尷尬:
300多萬元進口豪車
被懷疑為“組裝車”
2014年9月,章先生通過四川東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賓利成都經銷商)定購了英國純進口賓利飛馳2993cc轎車,車價310萬元。其稱,按照銷售公司的一條龍服務承諾,當年11月章先生付清車款,由銷售公司完成了該車輛的註冊(上牌)登記並交付章先生使用。
2017年年底,章先生欲將該車轉讓,在辦理過户手續過程中,卻被告知該車輛發動機號與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所載不相符,過户無法完成。同時,被購車者懷疑該車可能是組裝車。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該車輛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所載發動機號為CYC001360,而車身實際發動機號是CYC001375(發動機現場拓號)。
“自從購車開始,車輛一直是自己及家人正常使用,並未對車輛進行過任何拆卸、改裝,也未發生過大小安全事故,發動機號怎麼就會不一致呢?”章先生百思不解,自己通過多年打拼,花費幾百萬元買來的難道真是個組裝車?
為此,章先生專門委託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該車輛進行了未拆卸鑑定。鑑定結果認為,車輛發動機整體未進行過拆卸,發動機號碼也未進行過打磨、挖補、墊片、篡改等。
鬧心:
“幾百萬買了個擺設”
車主質疑銷售公司
“自從發現車子信息不符後,我就再也不敢使用該車了。”章先生説出了自己心中的擔憂。
章先生介紹,首先是安全問題,萬一出個安全事故,“交警部門肯定認定該車為假車,保險公司就會拒絕賠付,我就會負全責。萬一出現重大交通事故,後果就非常嚴重了。車在路上跑,誰又敢拍着胸脯説百分之百安全呢?”
“其次是保險問題。購買保險不知道是按車身發動機號購買,還是以車輛登記證書信息購買。”章先生表示,他擔心自己每年花費的保險費用很可能是打水漂。
另外是車輛折舊貶值的問題。章先生介紹,車輛長期停着不用比正常使用對發動機的影響更大,折舊貶值也更快。
“賣也賣不出去,用也不敢用,幾百萬買了個擺設。”一想到自己的愛車變成如今的樣子,章先生感覺特別鬧心!
對於章先生的擔憂,一名一線交警介紹,在日常工作中,如果發現車輛發動機號與登記證書及行駛證不一致的情況,交警部門一般會對車輛進行查扣,調查其是否涉嫌“走私”“克隆”或其他違法情況。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則很可能會影響車主的保險理賠。
另據一位從事汽車保險理賠的業內人士介紹,發動機號不一致,確實可能存在理賠上的麻煩。不過其也提到,發動機號並非確認保單的唯一途徑,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單、行駛證向匹配的車架號進行確認。
章先生認為,自己購買的車輛發動機號應該為“CYC001360”,但銷售公司卻出售給自己一台發動機號為“CYC001375”的車,銷售公司在出售車輛時難道沒有對車進行檢查嗎?
法院:
經銷商明顯存在過錯
但不構成欺詐
與經銷商溝通無果後,2018年,章先生委託律師以欺詐消費為由,將經銷商四川東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判令銷售公司“退一賠三”並賠償購置税及相關損失,共計金額956萬餘元。
該案在成都市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其爭議焦點在於銷售公司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於2019年2月28日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銷售公司向章先生所售車輛確實存在發動機號與銷售合同不一致的情形,但該事實不能説明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判決文書稱,經銷商作為一家豪車經銷企業,在銷售車輛時應當更加細緻地服務消費者,應對車輛的文書和品質進行認真查驗,其在銷售時沒有認真查驗發動機號的行為明顯存在過錯。但是,銷售公司隱瞞車輛真實發動機號並不能給公司帶來額外收益,銷售公司沒有欺詐的動機和目的。同時,發動機號除了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所用外,並不會影響章先生正常使用,雖然在轉讓時會有不便,但並非不能解決。所以,不能説明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駁回了章先生的訴訟請求。
↑高新法院判決文書(部分)。
英國賓利總部:
工作失誤
出廠時寫錯了
庭審中,賓利成都經銷商四川東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來自英國賓利總部,經中國駐英大使館認證的《公證書》。英國賓利總部回應稱,車輛出廠時公司工作失誤,將發動機號寫錯了。
紅星新聞記者見到了英國賓利出具的《公證書》原件。英國賓利汽車有限公司在《公證書》中聲明:2014年該公司生產一台賓利飛馳V8車輛,車架號為SCBEN53W4FC041584;該公司的生產記錄顯示生產時安裝在這台車上的發動機序列號為CYC001375;由於公司失誤,2014年5月30日,出具的文件上的發動機序列號錯誤寫成了CYC001360,文件包括“原產地證明”“質量證明”“裝箱單”。
同時,該份《公證書》的附件中還提及,關於“SCBEN53W4FC041584”發動機編號不一致的問題,公司已經檢查了這台車的製造記錄,可以確認實車的發動機號是CYC001375。對此,已經將系統中的錯誤進行了更正。
↑英國賓利公司聲明(部分)。
“作為一個全世界的頂級豪華汽車品牌,售價高達幾百萬元的純進口豪車,説錯就錯了?而且錯得如此輕描淡寫……”章先生對此很是氣憤。
經銷商:
發動機號不易見
願意補償30萬元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見到了賓利成都經銷商四川東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名負責人。該負責人介紹,大部分進口車的發動機號都是不易見的,包括賓利在內,其發動機編號在發動機底部。
該負責人介紹,車輛從出廠後,到海關再到銷售店內賣給車主,最後登記上牌,主要是依據隨車的文書和柔性標籤。作為銷售商,如果到店車輛有問題,可以直接反饋廠商,沒必要也不會為了一輛車去欺詐客人。
該負責人同時稱,在知道章先生所稱發動機號不一致的情況後,便與廠商進行了聯繫,也一直願意配合章先生去車管所進行變更登記。另外,對於客户遇到的這種問題,在與廠商溝通後,願意給予30萬元的補償,但章先生最終並未接受。
“30萬元?車輛從發現有問題到今天,鑑定費、保險費、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都已經花費了近80萬元,加上車輛折舊、豪車體驗、精神折磨等,已經難以用金錢來衡量了。”説到這裏,章先生有些激動。
車主:
我的損失誰來賠?
將英國賓利公司列為被告再訴
“賓利公司寫錯了,經銷商查驗交付不負責,不該出錯的都在出錯,卻沒有人為自己的錯誤負責?”章先生説。
章先生表示,雖然當前受疫情影響,向英國賓利公司送達法律文書花費的時間比較漫長,但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將不計成本繼續訴訟,期待法律還他一個公道。
目前,章先生已委託律師,繼續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將賓利成都經銷商四川東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銷商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以及英國賓利汽車有限公司3者作為被告,要求3被告連帶承擔責任。
代理律師:
銷售車輛與事實不一致
銷售者需完成履行告知義務的舉證
章先生一案代理律師王鵬超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在“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17號案例)中,對汽車銷售中欺詐的認定規則進行了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
17號案例的裁判要點: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承諾的汽車情況與事實不一致,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律師認為,根據17號案例,汽車銷售欺詐認定的規則應符合以下3項內容:第一,銷售者承諾的汽車發動機號與實際發動機號不一致,該項可由消費者提供車輛銷售合同舉證;第二,汽車發動機號與實際不一致非消費者所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已經對車輛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認定消費者未對車體進行換缸,該不一致的結果非消費者所為;第三,在已經確認汽車實際發動機號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時,舉證責任應轉移至銷售者。銷售者需要證明其已履行過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來抗辯消費者主張的欺詐行為。
王鵬超認為,本案中,消費者已經完成了前兩項的證明責任,而銷售者需要完成其告知的舉證。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受訪者供圖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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