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宵打麻將後身亡 親屬向牌友索賠28萬餘元 法院這樣判……
通宵打麻將後,男子曹某回到家中突感不適,後因救治無效身亡。曹某親屬向與其打麻將的3名牌友索賠28萬餘元,被一審法院依法駁回後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梧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認定3名被告未產生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2月8日晚,曹某與張某等3人在藤縣一家酒店房間內打麻將,至次日7時左右離開。2月9日10時許,曹某因突發頭暈伴意識障礙,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曹某右側小腦出血、原發性高血壓病3級、呼吸衰竭,經救治無效於當日下午身亡。
因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曹某親屬將張某等3人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8萬餘元。此前,張某等3人已向曹某親屬支付了2.37萬元的慰問款。
藤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曹某與張某等3人共同打麻將,屬於基於自願的休閒娛樂活動,不屬侵權行為,活動本身亦不具有明顯的危險性。經法院釋明後,曹某親屬未在合理期限提出死因鑑定申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曹某的死亡與同張某等人打麻將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結合案情,法院依法駁回曹某親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曹某親屬不服一審判決,向梧州中院提起上訴。曹某親屬認為,曹某與張某等人打麻將的行為不是單純娛樂,而是帶有刺激性的賭博活動,並非一審法院所認定的“基於自願的休閒娛樂活動,本身不具有明顯的危害性”,張某等人對曹某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梧州中院審理後認為,綜合案情,曹某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健康狀況造成,不是他人的侵權行為所致。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情況應該瞭解,其系自願參與打麻將活動。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曹某是在被強迫或者受到威脅情況下參與打麻將,也沒有證據顯示曹某在打麻將過程中身體不適。張某等人作為普通羣眾,以其日常生活經驗不能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曹某打麻將結束後於次日死亡的結果,不具有過錯,不應當對其死亡承擔責任。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張某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判決駁回曹某親屬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予以維持。曹某親屬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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