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臉 你想刷就刷?
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對國內首起人臉識別引發的訴訟進行了一審宣判,當事人表示,對判決結果“部分滿意”。
11月27日,“杭州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簡稱“修訂草案”)正式截止公示,如不出意外,這部或將成為國內首部對小區人臉識別作出規範的立法應該很快會面世。
人臉識別引發的系列問題備受關注,對此,本報特邀法律界人士對交“臉”衍生出的相關問題展開討論。
文/新法制報首席記者康春華
“人臉識別第一案”刪除原告面部信息
“指紋識別取消,未註冊人臉識別的用户將無法正常入園。請儘快前往年卡中心註冊。”一條提示短信引發訴訟。
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臉識別第一案”公開宣判,一審判決動物園賠償原告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1038元,刪除原告辦理年卡時提交的照片等面部特徵信息,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這一判決,原告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部分滿意”,但讓他興奮的是,一個月前他做了一件更大的事情。
10月9日,郭兵作為10名陳述人之一,參與了杭州市司法局組織召開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立法聽證會,重點圍繞業主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了建議。這些建議不少被採納,其中就包括,有必要在修訂草案中加強對業主生物識別信息(尤其是面部特徵信息)的保護,防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的違規操作。
10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發佈了關於《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説明,新增“不得泄露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獲取的業主信息;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保障業主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權”等內容。杭州市司法局對草案進行調整後提交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在“杭州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
事實上,伴隨着人臉識別應用的普及,近年來愈發受到關注,而在國家層面,我國也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規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修改後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於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進一步明確了關於收集、儲存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要求。
10月21日,《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佈。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個人身份特徵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過,有法律人士分析認為,規定過於籠統,沒有觸及具體問題,譬如小區出入等人臉識別是否必要、數據如何保管、泄密的責任如何追究?
觀點碰撞
物業採集生物特徵是否合法?
新法制報:部分小區為了管理方便,強制要求居民採用人臉識別方式進出。那麼,物業以維護小區業主安全、利益為由,採集生物特徵是否有合法性與正當性?
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顏三忠: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第一,小區物業在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又沒有得到小區全體業主同意情況下,採收集生物特徵,不具有合法性;第二,小區物業並沒有提出採集生物特徵的充分理由,也沒有防範風險的有效措施,不具有正當性。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勝波:法無禁止即可行。就現狀來説,採集人臉識別並不違法。關於正當性問題,我覺得應當方式多樣化,不應將人臉識別作為唯一進出方式。
新餘學院法學副教授吳平芳:這要一分為二地看待。首先要看是否徵得了業主同意?如果得到業主授權同意,這種收集行為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其次也有例外,可以不經業主同意的,但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情形。物業公司以“小區業主安全、利益”為由是否屬於維護業主生命、財產等重大合法權益值得商榷。
採集多種信息是否侵犯隱私權?
新法制報:有些物業公司在採集人臉識別時還需要登記產權證、身份證、電話號碼,甚至需要提供派出所開具的證明,採集如此多的信息是否侵犯隱私權?
顏三忠:《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户明示並取得同意”。所以,小區物業做法侵犯了業主的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權的內容包括個人對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權,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的決定權等內容。同時,也會侵犯小區業主的隱私權。隱私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指獨處的生活狀態或私人事務;另一方面是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當某種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個人信息權時,有可能導致同時侵害這兩種權利。
吳平芳: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人格權,其中就包括身份信息、電話號碼等私密信息。即使物業公司為了小區業主安全利益考慮,業主同意其採取收集生物特徵,但也要有一個度,必須遵守“最少夠用原則”。物業公司採集如此眾多的信息,已經遠遠超過了人臉識別的需求,侵犯了業主的隱私權。
隱私權保護與小區智能化管理如何平衡?
新法制報:大數據時代,公民隱私權利保護與小區智能化管理如何平衡?法律層面優先保護誰?
顏三忠:便捷與安全之間總是存在矛盾和衝突,需要保持平衡。安全性是“高壓線”,企業在製作產品時,要兼顧安全性和便捷性,在保證安全性的同時也不忽視便捷性。在發生衝突時,無疑應當將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從法律層面上講,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應當是優先選擇,因為物業管理的本質是為業主提供服務,應當將業主安全放在首位。
吳平芳:隱私權保護與智能化管理二者並不矛盾,也是時代進步不可迴避的問題。我認為處理二者關係的時候,必須遵守隱私權保護優先、兼顧智能化管理的原則來處理,管理需要利用到公司隱私信息的時候,必須得到公民的同意,即使在一些例外情形下不需要公民同意,使用公民的信息也必須明確使用範圍、最少夠用、公開透明、確保安全。一旦因使用公民的信息導致公民權利受損的時候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何立法完善收集生物特徵信息行為?
新法制報:針對各種收集生物特徵信息的行為,立法層面該如何完善?
顏三忠:建議一是完善收集使用主體法定義務及責任;二是制定統一的從人體生物識別技術層面建立的各行業標準體系;三是構建“全方位”的法律保護體系。除了專門立法進行規制,也應構建人臉識別信息的聯合法律保護體系。比如,在行政法方面,明確不同行政機構或具有相應行政權利的機構或組織對信息收集者收集和處理人臉識別信息行為的許可權、審查權、處罰權、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強制執行權。在民法方面,應當在釐清人臉識別信息權利屬性的同時,完善舉證責任機制和責任承擔機制等,在存在糾紛的情況下,能夠通過民事訴訟機制來有效解決。在刑法方面,我國除了目前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外並無其他相關罪名,建議制定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罪等,並從重處罰。
吳平芳:法律上必須明確“公共安全”的界限。“公共安全”必須緊扣“不特定的人或社會的利益”,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對“公共安全”的理解。民法典的一個亮點就是“人格權”單獨成編,第1032條至1039條就比較系統地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參照上述法條規定,個人生物特徵信息保護應該遵循“權責一致原則”、“選擇同意原則”、“最少夠用原則”、“公開透明原則”、“確保安全原則”等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