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輟學少女犯敲詐勒索罪獲刑 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

壹現場丨輟學少女犯敲詐勒索罪獲刑 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

5月13日,北京朝陽法院向未成年小麗的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與刑罰執行機關一道加強對小麗的管教,引導其繼續接受學校教育,給予親情關護,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未成年人小麗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提起公訴,朝陽法院王四營法庭經開庭審理並結合社會調查報告,發現小麗家長對其缺少管教。小麗年幼時父母離異,小麗與祖輩共同生活,初中二年級輟學,輟學後結交社會上的朋友,法律意識淡薄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麗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較差,缺乏家庭關愛和監護教育,受到不良朋友的影響,最終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鑑於小麗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尚未成年,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系立功,退賠部分犯罪所得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故法院對其所犯罪行依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法判決小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罰金1萬元;責令小麗退賠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小麗父母離婚後,小麗主要與爺爺奶奶共同生活,但會定期與母親溝通。法院認為,小麗母親雖不與其共同生活,但亦應承擔對小麗的教育責任,因不能積極、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小麗出現的偏差並進行糾正,致其最終做出違法犯罪行為。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小麗母親: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對小麗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定期與小麗聯繫,關注其心理、生理狀況、情感需求及社交情況,對小麗進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每月接受1次家庭教育指導。如義務履行人小麗母親違反本令規定,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據悉,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導聯動機制,有序推進涉訴案件當事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專業化、規範化,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為涉訴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營造良好家庭環境,朝陽區法院、朝陽區婦聯、朝陽區社區學院通過設立工作室,建立分工、聯動、督導、反饋四項跟蹤機制,共同落實涉訴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通訊員 黃碩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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