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減”政策下,維護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不能“減”

中國青年報客户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桂傑 先藕潔)日前,多名位於昆明金碧路某教育培訓機構的員工反映,他們前些天被公司解僱了,公司讓他們簽了一份“自願離職證明”,説不籤就不發剩餘的工資。這令他感到困惑,“我的勞動權益也被‘減’了嗎?”

​“雙減”政策下,維護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不能“減”

日前,教育部、人社部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強調要依法規範勞動關係,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特別強調要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雙減”新政落地,以學科培訓為主體的校培企業有的進行裁員,有的機構宣佈倒閉。在此過程中,如何維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社會話題。

一位在教培機構、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員工説,他是今年年初入職的,主要負責售賣培訓課程。8月,有消息説公司可能解散,他和員工們認為這應該算是裁員。但公司卻要求他們寫下離職證明,申明是自願離職的。“如果我們不籤,公司就説要拖着、暫緩放我們的工資之類的。”

據該員工員工介紹,他們的工資和績效掛鈎,每月能領到數千元到上萬元不等。他不想辛辛苦苦工作一個月卻拿不到報酬,無奈之下只能簽了離職證明。然而,有的員工簽了證明後,工資卻沒並有如約發放。由於簽寫的自願離職證明裏寫明瞭“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爭議、糾紛以及未支付的薪酬、費用”等字眼,而公司答應發工資則是口頭承諾,員工們認為自己被公司“套路”了。

另據記者瞭解,有多家培訓機構的員工在微博或貼吧上反映稱被“自願離職”,或者崗位被調整,或被從行政部門內調整做銷售,有些人難以勝任新崗位的情況下,無奈中只能黯然辭職。

北京市時代九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潘麗麗在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説,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員工按照單位的要求提交了辭職信或簽署了自願離職的相關證明,其結果是無法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種情況下的離職屬於自動、主動辭職”。

潘麗麗説,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被辭退,有權利要求公司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金,但從前述員工的反映來看,他們的訴求只是要回當月的工資,這已經是非常低的要求了。“工作一個月,拿回自己的工資是理所應當。”她説。

記者瞭解到,有一些教培機構在減員、裁員過程中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員工的離職手續。有公司負責人表示,“將依法依規做好學員退費和員工的妥善安置及補償。”有某培訓機構的北京校區老師表示,裁員從8月25日已開始進行,全國範圍內教師崗有三四千人,因業務徹底關閉,這些教師將全部被裁,並獲得N(工作年限)+1的補償金。對此,該公司在線公開回應稱:“我們將依法依規做好學員退費和員工的妥善安置及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據此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1年計算。如協商不成,員工可以依法向單位所在的勞動關係所在地集體勞動仲裁。

“在‘雙減’政策背景之下,很多教培機構在解約時採用按照N(工作年限)或者是N+1來向員工支付解約金,提前30天通知員工做解除的情況下給N,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合約就給N+1,這都是合法的,也是非常好的一種做法。”潘麗麗説,“在國家‘雙減’政策下,如果用人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除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約,也可以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風險最小的一種解除方式,不管是對員工還是對單位,實則都是有利的。”

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副會長王旭明建議相關部門積極介入,多方施策,既堅定不移地落實黨和政府的政策,又要與教培機構一起在國家政策和法規框架內妥善處置善後,包括員工的勞動補償、轉崗等,把工作做實做細,實現平穩過度,確保員工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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