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談律師“鬧庭”:原則上不採取責令退庭或強行帶離措施
最高法新規明確了有關不得繼續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問題。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
針對個別律師“鬧庭”的現象,最高法表示,原則上不採取責令律師退庭或者強行帶離的措施,但對無視多次警告、訓誡,甚至鬨鬧法庭、擅自退庭的,必須依法依規處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這是繼1996年和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對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與完善。前述《解釋》共計27章、655條,對刑事審判程序的有關問題作了系統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釋》起草組介紹,《2012年解釋》只規定“辯護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辯護的,庭審繼續進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宣佈休庭”,未明確辯護人擅自退庭或者被強行帶出法庭後能否繼續擔任本案的辯護人。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對相關問題作了明確。
鑑此,《解釋》第三百一十條吸收相關規定,明確:“辯護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辯護的,庭審繼續進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宣佈休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被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後,具結保證書,保證服從法庭指揮、不再擾亂法庭秩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繼續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擔任同一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一)擅自退庭的;(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時出庭,嚴重影響審判順利進行的;(三)被拘留或者具結保證書後再次被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的。”起草組表示,在理解和適用本條時,需要把握以下兩點:其一,從審判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律師能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但也存在個別律師“鬧庭”的情況。表現為,一旦其自認為正確的訴求沒有得到即時滿足,就“罷庭”而去,或者不服從法庭指揮,鬨鬧法庭,等等。不服從法庭指揮,擾亂法庭秩序,不僅嚴重影響庭審正常進行,也會嚴重影響中國律師羣體乃至中國司法、中國法治的形象,依法依規予以規制,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其二,法庭應當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平等對待訴訟各方,合理分配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依法及時回應、滿足律師的合理訴求。對於律師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辯護意見,不能隨意打斷或者制止。對於發問、質證、辯護意見與案件無關或者重複、冗長的,可以提醒、制止。對不服從法庭指揮的,要區分情節輕重作出妥當處理。對因一時情緒激烈,言語失當的,可以警告、訓誡,原則上不採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離法庭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置,交流提醒,促其冷靜。但是,對無視多次警告、訓誡,反覆挑戰法庭權威,甚至鬨鬧法庭、擅自退庭的,必須依法依規及時妥當處理,防止事態升級、秩序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