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職場|退休當月工資須全額支付嗎?

企業職工退休時,社保機構要到職工退休的次月才發放養老金。那麼對於那些生日未在月底的職工,在退休當月用人單位是否還應按約定的全額工資支付呢?職工是否一定要堅持工作至月底呢?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在對待到齡退休員工福利待遇方面,既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事,也要考慮員工長期為企業工作而付出的辛苦,以體現企業的人文關懷。職工也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困難,站好最後一班崗。

人在職場|退休當月工資須全額支付嗎?

職工6月5日退休,當月工資如何支付?

張某,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漢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區。張某在2020年6月5日年滿60週歲退休,但上海L食品有限公司未足額支付張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資。2020年8月18日,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仲裁裁決L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人民幣3190元。

L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的申請,稱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張某在正常出勤並付出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但張某自2020年6月5日起退休,且不再為L公司提供勞動,L公司無需支付張某退休後的工資。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二中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職工退休的時候,退休當月工資照發,從下月起停發工資,改由社保部門發放退休費。張某雖在2020年6月5日年滿60週歲而退休,但L公司應依規定足額支付張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資。員工退休當月取得當月全部工資,是否還需要提供勞動,企業可與員工進行協商處理。L公司在辦理張某退休手續時,沒有告知張某若要獲取2020年6月份的整月工資,需要工作至6月底,也未與張某協商有關退休當月工資發放相關事宜,以致張某有充分理由相信L公司會支付2020年6月的整月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L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對待到齡退休員工福利待遇方面,既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事,也要考慮員工長期為企業工作而付出的辛苦,以體現企業的人文關懷。

綜上,L公司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符合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對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滬02民特654號)

只在提供勞動後才照發退休當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目前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管理和技術崗位年滿55週歲,非管理和技術崗位年滿50週歲。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即可終止勞動合同。但是由於養老金要從退休次月才可領取,勞動者退休當月用人單位應按什麼標準支付工資呢?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退休、退職當月工資照發。但該文件未明確是否要提供勞動後才照發當月工資、是全月足額工資還是勞動者實際工作日的當月工資,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有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對於退休當月的工資,應由用人單位按約定的整月工資標準支付。至於勞動者工作到哪一天,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如在本案中,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判決L公司應依規定足額支付張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資。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該文件出台時還是計劃經濟時代,與現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不同,當時退休工資由企業發放,而現在則由社保部門發放,仲裁裁決適用勞動總局文件規定處理本案糾紛,與現行勞動合同法原則相悖。

如在蘇州職工張某與華蘇公司爭議案中,張某出生於1958年9月19日,於2018年9月19日年滿60週歲。華蘇公司發放張某工資至2018年9月19日。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就認為,對於張某退休當月工資的發放,雙方在勞動合同中並未作出特別約定,現華蘇公司按張某實際工作天數予以計發並無不當。(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2019)蘇05民終4175號)

我們建議用工雙方遇到此類問題,還是應該本着互相體諒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為宜。正如上海二中院判決書中所言:用人單位在對待到齡退休員工福利待遇方面,既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事,也要考慮員工長期為企業工作而付出的辛苦,以體現企業的人文關懷。職工也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困難,站好最後一班崗。

退休當月工資按養老金標準支付嗎?

按照上述第一種意見,對於職工退休當月的工資,應由用人單位按約定的整月全額工資標準支付,而非按勞動者本人退休金的標準支付。如果勞動者請病假的,就應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如在X物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黃某一案中,黃某於1958年9月6日出生,他的退休當月工資公司只發到2018年9月5日,但他要求X物業公司支付自己退休當月的退休養老金。

一審法院判決,關於病假工資,黃某自2017年6月起再次請病假,按工時7.5年的工齡,連續病假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按90%計發。X公司向黃某支付工資至2018年9月5日止,但對於黃某退休當月的薪資依然應由用人單位支付,X公司應當向黃某支付工資至2018年9月30日止,故X公司對此應予補差。

黃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X公司支付自己退休當月的退休養老金。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2019)滬02民終10945號)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的生日那天終止勞動合同,該職工當年應休年休假也應折算到其生日那天,而非折算到月底。如李某於2017年9月23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法院認為,李某與上海海君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勞動關係於該日終止。既然雙方勞動關係已經終止,李某再主張2017年9月23日之後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上海海君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3日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667.59元。(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滬02民終5314號)(據《勞動報》報道 文/周斌 攝/貢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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