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瀋陽3月16日電 (胡婧怡、萬應慧)為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推動優化營商環境,遼寧出台《遼寧省政務嚴重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政務嚴重失信的影響程度,相關部門依法對失信主體和相關責任人採取懲戒措施。
《辦法》明確,嚴重失信行為包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沒有認真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或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變化、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為由,不履行、不兑現或延遲履行、延遲兑現承諾條件、合同約定、優惠政策等毀約違約行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實施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政策措施時,含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內容或規定的行為等。
《辦法》提出,政務嚴重失信主體應對具體失信行為限期加以整改,依法依規取消其參加當年各類榮譽評選資格,並予以公開通報批評;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被認定的政務嚴重失信行為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將上傳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時推送至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對於積極糾正政務失信行為、彌補當事人損失、積極消除不良影響的,可視情況依法依規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予、不予懲戒。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