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餘暉
程三昌被判了。
1月17日,河南省鄭州市中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人員漯河市委原書記、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程三昌貪污一案:
- 對被告人程三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 追繳程三昌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還
程三昌於1996年至1999年擔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書記,他原是王有傑任漯河市委書記時的市長。1995年,王有傑升遷後,程三昌接任了漯河市委書記一職。
多説幾句。
據正義網2008年7月報道,作為唯一的內陸特區,在長達16年的時間裏,漯河分別由三任市委書記主政,他們分別是王有傑(1991-1995)、程三昌(1995-1999)以及劉炳旺(1999-2006)。
而這三名主政漯河的“一把手”隨後均相繼落馬:王有傑被判死緩,程三昌外逃新西蘭,劉炳旺因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
説回程三昌。
卸任漯河市委書記後,1999年12月,程三昌前往河南省政府設在香港的“窗口公司”——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董事長。然而僅僅一年多,即2001年2月,其便外逃至新西蘭。
攜鉅款和情婦定居新西蘭程三昌曾被認為是一位“敢説敢幹”的幹部,以“勇敢闖禁區,大膽賣企業”而聞名。但之後調查發現,由程三昌主導的交易均有大量貓膩,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據媒體報道,程三昌主政漯河市期間,曾親自經手賣掉國有企業100多家,佔了全市90%以上的國有企業,獲名“程賣光”。
有媒體記者跟蹤調查了經程三昌之手賣掉的漯河市制藥廠、市第二針織廠、威士達皮鞋廠三家國企,發現程三昌撇開公開競價的政策,與不法商人暗中勾結,致使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利益受到侵害。
程三昌隱藏得很深。
在他主政漯河期間“大刀闊斧”倡導改革之時,他已經在為自己的“未來”做準備了。
2001年2月,由於發現風聲不對,他從香港不辭而別,攜鉅款和情婦定居新西蘭,出逃時他61歲。
2002年2月8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
據披露,程三昌早前就利用關係在境外開設辦事處或分公司,並暗地轉移資產,自己長期遊移於境內外之間,一旦東窗事發,便不再回國。
據《方圓法治》報道,程三昌跑到新西蘭後成了當地大款,在奧克蘭市瑞克大街購有一棟四層豪華別墅,過上了豪華舒適的生活,而漯河卻要為程三昌外逃買單。
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工人、農民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程三昌外逃後漯河出現了大規模的上訪。
2003年,《半月談》曾發文提到,程三昌在新西蘭的奧克蘭購有豪華別墅和汽車,河南省有關部門曾專門派幹部到新西蘭找他,勸其回國,樂不思蜀的程未予理會。他説,“最好不要回去”“錢存在我的個人户頭裏,你們拿我也沒辦法”。
另外,程三昌潛逃新西蘭後,還開始“著書立説”,披露當年在出售國有資產中,如何與不法奸商暗中勾結、中飽私囊,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種種內幕。
據報道,程三昌在境外侃侃而談官商經歷和外逃經驗,毫不隱諱地講述其參與權錢交易和買官賣官的違法犯罪事實,影響極為惡劣。
首案該案是我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貪污案。
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介紹,缺席審判對應的是“對席審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刑事訴訟原則上實行對席審判,只有特殊情況下實行缺席審判。這是因為刑事審判涉及個人或者單位的罪責問題,干係重大。
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我國缺席審判制度主要應用於貪腐人員外逃案件。
張建偉在接受《法治日報》採訪時表示,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對外逃貪官進行打擊。因為在對潛逃貪官逃往國進行引渡申請或談判時,一些國家往往會考慮其是否已被該逃出國依法定罪。一旦確定了罪犯身份,根據公約,一般情況下籤約國就有義務支持引渡申請。
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缺席審理了程三昌貪污一案。該案開庭時,程三昌80歲。
2022年1月17日,鄭州市中院公開宣判程三昌貪污一案,對被告人程三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程三昌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還。
經審理查明: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擔任豫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在新西蘭設立分公司為由,先後三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支票賬户及其在新西蘭開設的個人賬户,非法佔有公款港元、新西蘭元、美元摺合人民幣共計308.88萬餘元。
鄭州市中院認為,被告人程三昌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程三昌逃匿境外逾20年,拒不到案接受審判,拒不退繳贓款,應予從重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缺席判決。
資料 | 法治日報 人民法院報 新華社 正義網 澎湃新聞等
校對 | 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