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9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申文波、申摯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年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泰證券”)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內部質量控制不嚴,內控機制執行不到位。
內蒙古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十三條規定。申文波、申摯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的核心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按照《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認定申文波、申摯為不適當人選,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間,不得從事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中證協官網顯示,申文波於2013年7月22日在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後於2019年3月26日離職註銷。申摯於2014年8月30日在恆泰長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後於2016年4月1日離職註銷;2016年12月18日在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後於2019年1月8日離職註銷。
公開信息顯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於2016年1月,存續期2.83年,債項評級3A,底層資產是慶匯租賃對鴻元石化的融資租賃租金請求權和附屬擔保權益。該ABS項目總規模為5億元,其中優先級4.75億元由合格投資人認購,次級0.25億元由鴻元石化認購,計劃管理人為恆泰證券。
2017年12月,恆泰證券收到鴻元石化郵寄的《告知函》,告知鴻元石化被核查出重大問題,已經停產予以整改,該ABS也出現利息違約。
資料顯示,ABS融資模式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即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官網顯示,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註冊地為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綜合性、全牌照證券公司。2015年10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在香港以「恆投證券」(中文)及「HENGTOU SECURITIES」(英文)名義開展業務,股份代號1476.HK)。
恆泰證券在全國設有122家營業部及2家分公司,同時擁有全資子公司恆泰長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恆泰先鋒投資有限公司、恆泰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恆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申文波、申摯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年措施的決定
申文波、申摯:
經查,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泰證券”)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內部質量控制不嚴,內控機制執行不到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十三條規定。申文波、申摯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的核心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按照《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們為不適當人選,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間,不得從事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