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風、管紀律的從嚴管理體系,聚焦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正職,突出對幹部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等情況的政治監督。堅持抓早抓小抓經常,加強日常管理和對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的監督,推動廣大幹部嚴格按照制度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崇尚實幹、帶動擔當、加油鼓勁的正向激勵體系,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加強對敢擔當善作為幹部的激勵保護,以正確用人導向引領幹事創業導向。正確對待、合理使用被問責和受處分幹部,完善被誣告幹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獎勵制度,落實和完善幹部工資、福利與保險制度,關心關愛幹部身心健康,加大對基層幹部特別是困難艱苦地區幹部的政策傾斜力度,充分調動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二十七條 着眼黨和國家事業長遠發展需要,堅持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從各條戰線、各個領域、各個行業發現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優化成長路徑,建立上下聯動、長期關注的幹部常態化培養鍛鍊機制,完善適時使用、動態管理機制,健全促進優秀年輕幹部脱穎而出的制度措施,推動年輕幹部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和基層實踐鍛鍊、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用好各年齡段幹部,優化幹部隊伍梯次結構。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
第二十八條 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統一規範高效的公務員工作領導體制。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健全職務與職級並行、錄用交流、考核獎懲、培訓監督等制度,構建規範完備的公務員管理法規體系,健全科學有效的公務員管理機制。堅持和完善公務員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完善和創新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引導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
第三十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建立健全組織部門統一管理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領導管理體制相關工作,統籌幹部和機構編制資源,確保機構編制管理和幹部管理有機銜接。
第五章 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確立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構建科學規範、開放包容、運行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着力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推進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強大人才支撐。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人才工作的領導,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用人單位發揮主體作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黨管人才工作格局。
黨中央設立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對全國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宏觀指導、統籌協調、政策創新、重點推動、督促檢查。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組織部。
地方黨委設立人才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本地區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黨委和政府所屬系統內承擔人才工作職能較多或者人才比較集中的職能部門,可以根據實際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第三十三條 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聚焦重大發展戰略,加強對人才隊伍建設的宏觀謀劃,培養造就大批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堅持高端引領、整體開發,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統籌推進各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四條 樹立全球視野和戰略眼光,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堅持以用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推進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鼓勵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三十五條 協調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創新,堅決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加快構建具有吸引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向用人主體放權,為人才鬆綁,激發人才創新活力。
第三十六條 發揮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密切聯繫羣眾優勢,加強對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引導廣大人才矢志愛國奉獻、勇於創新創造。堅持黨委聯繫服務專家制度,完善領導幹部直接聯繫服務人才工作機制,及時聽取人才的意見建議,關心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七條 樹立強烈的人才意識,完善人才服務保障體系,加強對優秀人才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開創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生動局面。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切實加強對組織工作的領導,關心和支持組織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合理配置機構編制,充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統籌協調各方面,形成做好組織工作的合力。加強組織部門領導班子建設,注重選拔政治上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有黨務工作經歷的幹部擔任組織部門領導幹部。
第三十九條 組織部門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黨委(黨組)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堅持和完善部務會會議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和程序,充分發揮部務會集體領導和把關作用。
第四十條 組織部門應當聚焦主責主業,健全工作機制,優化工作流程,加強調查研究,注重運用互聯網技術、數字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條 組織部門應當強化政治機關意識,帶頭髮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深入推進從嚴治部、從嚴律己、從嚴帶隊伍,努力建設講政治、重公道、業務精、作風好的模範部門,讓黨中央放心、讓黨員幹部人才信賴、讓人民羣眾滿意。
加強組工幹部隊伍建設,強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教育,嚴守組織人事紀律和保密紀律,堅持清正廉潔,着力提升專業化能力,確保政治上絕對可靠、對黨絕對忠誠。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內容,納入巡視巡察範圍。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